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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004235907L/2025-000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肥城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须知
发布日期:2025-01-08 16:48 浏览次数:

(政策背景: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政策停止执行,改为“申领病残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原则上继续领取)

一、申报时间

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单月1—15日集中受理鉴定申请材料,当月20日前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至泰安市劳鉴委办公室。

温馨提示:2025年1月份的受理时间为1月13至1月17日,请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过期视为放弃,可以下次单月申报。

  二、申报地点

市民中心B大厅,其中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到B36号窗口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到B19号窗口申报,由劳动代理中心代为受理。

  三、申报条件

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待遇领取地确认在肥城;

  4、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

符合以上条件且有申领病残津贴意愿、经系统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1、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果由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授权委托书》(附件1)1份和代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泰安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附件2)

温馨提示:请务必准确填写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其中联系电话用于接收有关现场鉴定的通知信息,通讯地址用于接收邮寄方式送达的书面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职工档案

1)职工原始档案(同时提报PDF电子档);(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涉及1997年12月前的手工缴费认定)。

4、病历档案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所申报病种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系统治疗疾病过程形成的完整、有效的病历资料。同时提供医保窗口打印的与病历材料相一致的医保结算单1份。

 温馨提示:有效病历是指盖有医院红色医务章的病历资料,需归档保存,如需他用请自行复印备存;门诊病历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核实无误后退还原件。

五、鉴定程序

1、肥城市人社局负责鉴定材料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至泰安市劳鉴委办公室;

2、泰安市劳鉴委办公室复审,合格后择期组织现场劳动能力鉴定:

1)下达鉴定通知。安排现场鉴定前,泰安市劳鉴委办公室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平台向《泰安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手机号码告知鉴定通知,如遇不可抗力,组织鉴定时间安排会作出暂停或延期调整,相关信息将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

 (2)组织现场鉴定。被鉴定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伤病情治疗全过程医学影像资料(X光片、CT等)参加现场鉴定;未按时参加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

 (3)送达鉴定结论。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泰安市劳鉴委办公室将通过邮政EMS快递方式向《泰安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所填写的通讯地址送达书面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需变更请提前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或在现场鉴定时书面更正。同时鉴定结论将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告30日,期满视为公告送达。

温馨提示: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到肥城社保中心经办窗口申领病残津贴。

六、其他规定

1、鉴定结论有效期为一年。鉴定为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认为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再次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伤病情况变化期间系统治疗的相关病历资料。

2、被鉴定人伤病情危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绿色通道服务申请: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呼吸机依赖者或极重度呼吸困难者;

 (3)脊髓损伤致高位截瘫的;

 (4)其他伤病情危重无法参加现场鉴定的情况。

泰安市劳鉴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将组织专家组采取上门鉴定、远程视频鉴定等方式提供便民化服务。

 3、申报鉴定职工及家属应在做好被鉴定人人身安全评估的情况下,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如有突发情况,及时与泰安市劳鉴委办公室联系。

七、咨询电话

泰安市劳鉴办公室:0538-6993919

肥城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0538-3232609

肥城市劳动代理中心0538-3211802

肥城市社保中心05383-3288178

 补充说明:2021年9月前死亡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近亲属因申领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而要求申请参加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由死亡职工原单位或其近亲属,提供社保中心出具的死亡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近亲属申领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证明材料,以及被鉴定人“申报材料”要求的“病历档案”,直接到B36号窗口申报,初审合格后将与有申领病残津贴意愿的一起报送至泰安市劳鉴委办公室,参加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附件:

附件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授权委托书.doc

附件2:泰安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doc

 

 

 

 

                    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8日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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