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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K21344588M/2022-01513 文件类别 社会公益
发布机构 肥城市民政局 发文文号 肥政办发〔2022〕2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5-20
肥政办发〔2022〕2号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发布日期:2022-05-20 00:00 浏览次数:

               成文日期:2022年5月20日                                     效力状态: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桃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0

 

 

 

 

 

 

 

 

“桃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社会工作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服务“中国桃都、美好肥城”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2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4)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桃都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为肥城市社会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优秀社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 “桃都和谐使者”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四条 “桃都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不超过15名,管理期限为2年。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五条 “桃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桃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桃都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我市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优秀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 “桃都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较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较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2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桃都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 推荐申报“桃都和谐使者”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桃都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人选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报告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桃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提出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桃都和谐使者”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 个工作日。

第十条 “桃都和谐使者”人选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桃都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400元,每年集中发放一次。享受泰安市级及以上政府津贴的和谐使者不再享受“桃都和谐使者”津贴。

第十二条 市里每年组织部分“桃都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市情咨询考察等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桃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桃都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每年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桃都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桃都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桃都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加强对“桃都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桃都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桃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解读:关于《“桃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解读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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