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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K21344588M/2020-035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政策解读《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20 00:00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起草了《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策背景

《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肥政发〔200828)于2008818日印发,200891日开始施行。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已跟不上新形势发展、不符合新政策要求,不能很好指导工作实践。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政策规定。

三、出台目的

这次修订,一是着眼于契合新政策新规定二是着眼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96月,我市对工业项目免征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到期。工业企业要求降费减负的呼声不断,特别在当前受疫情影响下实体经济非常困难。在无明确减免政策依据的情况下,这次修订调整了工业项目综合配套费的征收节点,由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置到竣工验收环节,有利于加快重点工业项目手续办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实体经济带来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三是着眼于规范规费减免行为。对配套费减免政策,原管理办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依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这次修订明确了6种依法依规可以减免的情形,并细化了适用范围和标准,规定了减免情况依法公开,有效规范了审批权力运行,制约了自由裁量权,切实做到亮亮堂堂办事,公开公平公正。

、重要举措

1、调整了职责分工。依据《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将职责分工明确为: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征收。市财政、住建、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2、调整了征收节点。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项目,在落实70%标准征收政策的基础上,调整收费节点至可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缴纳综合配套费,有利于投资项目资金周转,化解“费”“证”矛盾,促进重点工业项目手续办理。

3、修订了配套标准。依据《关于调整肥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专项配套标准的批复》(肥财非税201620号),在供水配套建设标准中增加了“中高层和高层(七层及以上)建筑二次供水设备和楼内竖管的设施配套”的规定。依据2018年新修订的《山东省供热条例》,在供热配套建设标准中增加了“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配套至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的规定。

4、明确了减免政策。依据上级政策规定,对市政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村居改造、中小学校舍以及养老、育儿、家政服务和人民防空等建设项目,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和相应减免政策,便于项目单位参考,规范减免行为。同时,对原管理办法中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范围,从“城市基础设施各类配套管线工程建设”拓展到所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更加符合当前城市发展和建设形势需要

五、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司法、财政、住建、审计、自然资源以及水气暖专营等31个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于1225日至125日在肥城政府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征求意见建议28条,采纳7条。采纳情况如下:

1、采纳了城市热力公司、东城热力公司等专营单位关于第四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对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表述为: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燃气、供热三个子项。收费标准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征收标准执行。

2、采纳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第五条的修改意见,未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通过第三方质量鉴定方式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应当补缴综合配套费。

3、采纳了市水务集团关于第七条的修改意见,供水专营单位负责由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户外水表,中高层和高层(七层及以上)建筑二次供水设备和楼内竖管设施的配套建设。建设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4、采纳了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关于第七条的修改意见,将“供水、燃气、供热专营单位负责设计并投资建设”的表述,修改为“供水、燃气、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相应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项目”。

5、采纳了市住建局关于本办法第五条修改建议,将“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综合配套费”,修改为“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基础设施配套费”。采纳了第六条增加的前置条件,“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与专营单位签署工程协议”的意见。采纳了第九条关于(一)将“新农村住宅”修改为“村居改造”、将“常住人口”修改为“户籍人口”的意见。采纳了关于第(二)款修改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综合配套费”的意见。

6、采纳了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第九条第(五)款的修改意见,将“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免征综合配套费,其教职工公寓、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减半征收”修改为:“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免征综合配套费”。

7、采纳了市财政局关于第十一条的修改意见,表述为:小城镇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比例返还镇用于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路灯、环卫、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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