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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C127154154545401-1/2020-05062 文件类别 其他政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肥政发〔2020〕2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0-04-15
肥政发〔2020〕2号 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
发布日期:2020-04-15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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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pdf


肥政发〔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现将《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和泰安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肥城市城市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征收。市财政、住建、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具体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综合配套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项目,可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缴纳综合配套费。未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通过第三方质量鉴定方式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应当补缴综合配套费。

建设项目实际建成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经依法处理后,对予以保留的超建部分,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与供水、燃气、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专项配套工程服务协议,在办理报装时缴纳专项配套费。未足额缴纳专项配套费的,有关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建设管网和相关设施,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储藏室、车库、阁楼等不使用水、气、暖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配套消防管道设施的应按相应建筑面积缴纳供水专项配套费。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由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户外水表,中高层和高层(七层及以上)建筑二次供水设备和楼内竖管设施的配套建设项目。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由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的配套建设项目。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由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配套建设项目;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配套建设至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

建设单位负责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协助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相应事务。

第八条 供水、燃气、供热经营单位应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提供水、气、暖报装一站式服务。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单位窗口的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缴纳专项配套费后,供水、燃气、供热经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专项配套费。

第九条 综合配套费减免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下列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享受减免政策:

(一)经批准建设的棚户区改造、村居改造项目,按照协议交付村(居)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安置住房(含所属储藏室和地下车位)。

在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村居改造项目总体规划内,配建归村(居)集体组织所有的商业经营用房,在本村(居)现有户籍人口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面积,免征综合配套费。

(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三)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六)工业用地建设多层厂房,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的给予免征。

(七)其他符合减免综合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减免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已减免的费用。

第十条 供水、燃气、供热专项配套费原则上不得免征,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上级有明确政策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供水、燃气、供热经营单位不得自行收取专项配套费。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实行分项管理、专款专用。

市住建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财政部门依据征收缴库进度和使用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用于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

小城镇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按规定比例用于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路灯、环卫、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

供水、燃气、供热专项配套费,由相关经营单位编制使用计划,经市住建部门批准后拨付。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收支情况和资料。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使用情况应作为政务公开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道路照明、管道自来水、集中供热、管道燃气、公共客运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区(主城区),具体范围为西起金槐路—肥梁路,东至城东河—康王河上游河段,北至老泰临路,东南到仪阳街道政府驻地,南至白云山,面积约76.6平方公里。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居委会办公用房、幼儿园、小区文化室、卫生服务站、老年人照料中心、警务室、垃圾中转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4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肥政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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