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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C127154154545401-1/2018-09380 文件类别 其他政策 
发布机构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肥政发〔2018〕9号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18-12-29
肥政发〔2018〕9号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9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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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肥政发〔20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为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肥政发〔2017〕15号)要求,对《肥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政府令第47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肥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政府令第47号)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准确评价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第(八)项改为:“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行政复议文书、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第十四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方面的评查内容:”;第(一)项修改为:“是否做到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第(五)项修改为:“卷内材料是否用阿拉伯数字逐项编有页码”。

  二、《肥城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55号)

  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山东省和泰安市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廉租房住户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元。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修改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为肥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低于肥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三)申请家庭财产标准低于廉租住房人均收入标准的4倍;

  (四)无房、无宅基地;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修改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或正在办理的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申请家庭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肥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申请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的,需提供与租赁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申请人本人的本地建行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到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局、民政局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二)填写表格并到户口所在单位(社区)审核、公示、盖章;

  (三)到所在单位(社区)的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盖章;

  (四)将经过户口所在单位(社区)及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盖章后的《肥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交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局、民政局窗口;

  (五)媒体公示;

  (六)公示期内(均不得少于1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核准并发放《肥城市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证书》;

  (七)公开摇号分房或发放补贴;

  (八)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印发<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肥政发〔2008〕28号)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收费减免情况的日常监督”修改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收费减免情况的日常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规划手续前”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前”。

  第六条第二款删除“审批中心”。

  四、《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肥政发〔2009〕12号)

  删除原文第四条。

  原第五条改为第四条,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七条改为第六条。

  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内容修改为:“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单户面积和分配户数。”

  原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原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原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原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原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原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原十六条改为原十五条。

  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均为肥城市居民户口;单身人员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肥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申请家庭财产标准为经济适用住房人均收入标准的8倍;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自有唯一住房单套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单人家庭除外;

  (四)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十七条,内容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或正在办理的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申请家庭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修改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到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局、民政局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二)填写表格并到户口所在单位(社区)审核、公示、盖章;

   (三)到所在单位(社区)的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盖章;

  (四)将经过户口所在单位(社区)及所在单位(社区)的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盖章后的《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交回至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局、民政局窗口;

  (五)媒体公示;

  (六)公示期内(均不得少于1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核准并发放《肥城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证书》;

  (七)公开摇号分房;

  (八)办理购房手续(需要金融贷款的家庭也可以申请办理银行贷款)。”

  第十九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修改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优抚对象、持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残疾人证的家庭应当优先保障,其余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五、《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肥政发〔2013〕19号)

  删除第四条第(三)款第1项“片区内出让用地中商业建筑面积部分免收相关配套规费。高层建筑17层以上(不包括17层)的建筑面积,免收相关配套规费”内容。

  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修改为“旧村(居)改造应建设必要经营用房,由村(居)集体运营,不得销售转让、不得为他人担保,收益用于村(居)集体成员长期生活保障和集体经济发展。由村(居)集体使用运营的保障经营用房由村(居)民代表大会制定股东认定办法,确定享受量化配股人员,保障村民获得稳定的收益,可以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界定和配置股权,实行“一人一股”管理制度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办法”。

  六、《关于印发<肥城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肥政办发〔2009〕62号)

  第一条修改为:“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地租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用于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租征收和管理工作,市土地资产监管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删去第四条第六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地租征收标准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和调整。基准地价尚未涵盖的区域,参照所在镇(街道)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签订合同的,每半年缴纳一次,按核定金额及缴纳通知书的规定,到市政务服务大厅缴纳。”

  删除第七条第三款。

  第八条修改为:“地租缴纳人逾期不缴纳地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审批、土地转让、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时,一并审查地租缴纳情况,应当缴纳地租而没有缴纳的,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七、《关于印发肥城市实施<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肥政办发〔2009〕87号)

  删除题目中“(试行)”。

  第七条删除:“加快现有集中供水工程的扩网、联网力度,到“十二五”中期实现全市“七网”供水格局”。

  第十一条删除:“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文件经修改后,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统一规定为3年。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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