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肥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的通知
    2008-05-12  【字体: 】【打印】【关闭

肥政公组发〔200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肥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肥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肥政办发〔  2007〕63号文(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未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1、只涉及本人(含法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2、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其他依法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肥城”(网址:http://www.feicheng.gov.cn/),提供网上在线依申请公开。申请人可以在网上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从网上直接提交有关部门、单位。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或代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网上开通“依申请公开专栏”,提供依申请公开表格下载,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获取电子文档,提出网上申请。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发放、邮寄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公开申请后,应立即登记,并向申请人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第九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并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但未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内容的,应当制作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公开告知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当说明延长理由。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阅读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规定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依申请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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