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肥城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008-01-24  【字体: 】【打印】【关闭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适用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工公安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工副主任、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局、商贸局、财政局、人事局、交通局、卫生局、人民银行、外经贸局、外办、供电公司和人武部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乡镇办事处建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工作机制;协调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市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侦察、调查、取证,全面搜集有关线索和情报,尽快查清事件起因、过程和违法犯罪事实,迅速侦破案件,拘捕、歼灭犯罪分子;对打砸抢烧及煽动闹事的骨干分子,适时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实施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教育、疏导、劝阻违法人员终止不法活动,迅速平息事态;参与抢险救援,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承担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开展对国际、国内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情报信息的搜集、核实和秘密侦查工作,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和处置工作建议。
  市经贸局:协调有关煤炭、供电等企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网通、移动、联通、铁通公司保障通讯畅通。
  市财政局: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安排处置工作的支出预算,拨付应急处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事局:对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市交通局:及时组织修复被损的的干线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爆炸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结束后的交通运输畅通。
  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社会安全事件人员伤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组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供电公司:指导、组织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市人民银行:负责协助突发经济安全事件处置工作,通过监控措施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资金流向,防范不法分子在我市进行非法洗钱活动;在有关部门提供准确信息的情况下,依法冻结有关组织的资金。
  市外经贸局、市外办:按职责范围,协调处理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涉外事务。
  市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军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执行紧急任务。
  (二)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政委和其他党委成员任副主任,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分析研究安全形势、联系各个成员单位、收集处理预警信息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为标准,分为两级: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二级,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一级。
  (一)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以下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1.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指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采取暴力、恐怖或其他手段,有预谋地实施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案件、事件。主要有:(1)劫持机动车辆的案件;(2)采用纵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手段,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3)采用暴力或恐怖手段暗杀或劫持扣押人质的案件;(4)颠覆列车及重大破坏交通设施和交通工具的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2.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主要有: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2)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视台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5)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6)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7)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8)集体上访引发的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9)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3.涉外重大突发事件。    指较为严重的外国人非法入境、居留、就业,危害外国人和驻肥涉外单位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4.突发重大经济安全事件。指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因经济犯罪等原因引发的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主要有:(1)企业单位被诈骗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2)企业单位人员挪用、侵占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案件;(3)金融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挪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4)企业单位负责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等给企业利益造成严重侵害的案件。
  (二)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以下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1.突发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指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采取暴力、恐怖或其他手段,有预谋地实施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主要有:(1)利用生物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者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3)利用爆炸手段,大规模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的; (4)劫持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或颠覆列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破坏铁路、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的;(6)袭击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7)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8)其他大规模暴力、恐怖袭击事件。2.突发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指特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主要有:(1)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2)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事件;(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事件;(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事件;(5)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严重聚众滋事或者骚乱的事件;(6)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7)大规模的聚众械斗;(8)其他特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3.突发特别重大涉外事件。指严重的非法入境,危害外国人和驻肥涉外单位安全,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4.突发特别重大经济安全案件。指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因经济犯罪等原因引发的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特别重大事件。主要有:(1)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传销等给众多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案件;(2)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规、违法经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导致储户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案件;(3)企业单位被诈骗或工作人员携款外逃,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导致企业停产、破产等严重后果的案件;(4)抢劫金融单位,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
  四、应急响应措施
  (一)二级应急响应措施。二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市政府核实后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同时向泰安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尽快赶往现场指导处置,并区别不同性质的事件,分别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处置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公安机关搜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等情报信息,及时报告指挥机构、上级机关。市公安局迅速派出国保、刑侦、治安、防暴等处置、救援力量,会同武警部队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案件侦破工作,尽快搜捕或歼灭犯罪分子;严密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处置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报告市政府决断。市公安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1)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置。初发时迅速上报,由主管部门进行劝阻、疏导,对组织者可进行口头警告。对已经上街的,公安机关要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迅速组织力量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劝阻工作。同时依法及时采取设置警戒线、路障、封锁路口、区域性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等必要措施,控制行进路线,逐步分散瓦解非法游行、示威人群,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现场。如少数人员言行过激,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固定证据;一般不当场抓人,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2)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的处置。未发生伤害人员、冲击党政机关和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市公安局协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查明事件原因和组织者、策划者。加强事件发生单位内部的控制,防止发生破坏活动,确保现场工作的党委、政府负责干部的安全。(3)对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事件的处置。现场执勤民警通过广播宣传,稳定群众情绪。对个别带头起哄、跨越阻障护栏、向场内投掷物品、不听劝阻的,及时带离现场依法处理。(4)对围堵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大门事件的现场处置。市公安局应组织警力加强对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的保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劝阻、疏导工作,力争使上访人员主动离开。必要时,设立临时警戒线,将上访人员劝堵至警戒线外,确保党政首脑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出入通道的畅通。对煽动闹事人员,民警可进行口头警告,对不听劝阻疏导、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的,可强行带离现场,并依法予以治安处罚。(5)对堵塞道路、阻断公路交通事件的现场处置。初始时,公安机关对组织者可进行口头警告,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对局部路段实行交通管制,指挥车辆绕道行驶,并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尽快将参与人员疏散。同时,尽量避免其与过往司机接触,防止诱发新的事端。(6)对冲击铁路、拦截列车事件的现场处置。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疏导、劝阻工作,对组织者和为首人员要依法进行训诫、警告,避免群体性冲击铁路、拦截列车事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群体性冲击铁路、拦截列车事件,公安机关迅速设置警戒线或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封闭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将拦截列车人员劝离现场。(7)对冲击、打砸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门事件的现场处置。市公安局立即调集足够警力赶赴现场,迅速将冲击、打砸人员分割包围,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及带头、煽动或胁迫他人的骨干分子,应当立即制止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及时收缴打砸器械。(8)对集体上访引发的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处置。对围攻、打骂党政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信访工作人员的现场处置:迅速组织警力保护党政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令有关人员立即停止过激行为。必要时设立临时警戒线,将上访人员与党政干部暂时隔离。民警对煽动闹事人员进行口头警告;对经口头警告仍继续闹事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在市委、市政府和各乡镇党政机关、火车站等重点地区下跪喊冤、举状纸、穿状衣、静坐等,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现场处置:民警应予制止、劝离现场。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现场秩序的,可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状纸、状衣予以登记收缴。对在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政机关、火车站等重点地区实施或扬言实施自伤、自残或自杀(含自焚)等行为的现场处置:民警应立即进行劝阻、收缴自伤物品,并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已经实施了自伤、自残或自杀的迅速送医院救治,维护好现场秩序,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对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驻地上访的现场处置:上访人员携带上访材料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等驻地实施闯门、砸门、拦截车辆的行为,民警应立即予以制止。闯门、砸门行为已经实施,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市委、市政府和各乡镇党政机关、火车站等重点地区呼喊口号、散发上访材料事件的现场处置:民警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带离现场。对不听劝阻的,可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携带的上访材料予以登记、转交。对驾驶机动车辆赴泰、到省进京上访、示威的现场处置:对上访人员驾车上访并在机动车辆上张贴标语或举牌、呼喊口号等行为,民警应予制止,可进行口头警告,将问题解决在当地。对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或现场秩序混乱的,可依法予以处罚。对打砸信访接待场所物品事件的现场处置:民警应予制止,情节轻微的予以口头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事件的现场处置:上访人员拒不听从民警劝阻并对民警实施谩骂、殴打行为及暴力妨碍民警执行职务的,可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置涉外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控制现场,尽快查明涉案人员的国籍和身份,并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外事办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件处置工作。
  4.处置突发重大经济安全事件。市公安局及时组织开展调查、侦查工作,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尽量挽回经济损失。
  (二)一级应急响应措施。一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及时沟通信息,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局长)立即赶往事发地指挥处置工作;市政府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迅速上报情况、部署处置任务,视情请求上级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及实施紧急状态,主要负责同志尽快赶往现场指导处置,并区别不同性质的事件,分别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处置突发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公安机关全面搜集事件发生时间、详细地点、作案方式、起因、过程、人员财产损失、犯罪分子情况等情报信息并上报。市公安局迅速派出国保、刑侦、治安、防暴、消防等处置、救援力量,会同武警部队的相关力量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开展抢险救援、案件侦破工作,尽快查清犯罪事实、搜捕或歼灭犯罪分子,严密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2.处置突发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掌握、迅速上报事件动态,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市公安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1)对集会、游行、示威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参与人员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公安机关责令参与人员立即解散;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的处置:经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调解和疏导教育工作后,仍出现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阻断交通、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处置。(3)对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严重聚众滋事或者骚乱事件的处置:市公安局要迅速调集警力,分割包围闹事者,避免矛盾双方接触。对带头、怂恿或胁迫他人参与闹事者,强行带离现场。(4)对情节较重的围堵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大门事件的现场处置:对首要分子,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实行交通管制,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现场。(5)对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堵塞道路、阻断公路交通事件现场处置:对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民警可强行带离现场;对煽动闹事人员和骨干分子,可予以治安处罚;对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分子,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对情节严重、劝阻无效的冲击铁路、拦截列车事件的现场处置:限定卧轨占道人员在指定时间内离开现场;在指定时间内仍未离开的,经现场指挥批准,可视情使用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卧轨占道人员可强行带离现场或者对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立即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对难以控制、规模不断扩大的冲击、打砸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门事件的现场处置:危害局部安全或危及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在场党政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时,经批准可以使用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同时实行现场管制,迅速控制事态,搞好调查取证,为事后打击做好准备。对情节较轻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置涉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后公安干警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控制现场,尽快查明涉案人员的国籍和身份,并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外事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挥下,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件处置工作。
  4.处置突发特别重大经济安全事件。市公安局及时组织开展调查、侦查工作,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尽量挽回经济损失。发生抢劫金融单位案件或因经济安全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干警要迅速赶赴现场,查清事件起因和经过,获取现场证据,采取果断措施控制现场、维护秩序。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终止后,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对事发现场进行认真清理或修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由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全面、周密的调查和总结,迅速查清、核实事件的起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建设性意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二)奖惩。按照省市规定,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措施扎实有效,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视情由市政府或市人事局进行表彰奖励;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处置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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