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肥城市民用爆炸物品特大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8-01-24  【字体: 】【打印】【关闭
  一、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肥城市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一次死亡(遇险)10人及以上或不足10人但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肥城市民用爆炸物品特大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由市政府分工公安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安监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卫生、民政、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特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各救援组织的工作,力争将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指挥部在市公安局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
  (三)指挥部下设5个组。所设各组如下:
  抢险救灾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参与,负责组织对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未爆炸的爆炸物进行排除和转移;扑救火灾;清理现场;抢救运送受伤人员等。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救护车和医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进行交通管制。
  后勤保障组。由市商贸局牵头,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牵头,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应立即报告市公安局(联系电话:  110、3231930),并在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24小时内报泰安市公安局。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救援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市公安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电话:3212612)和市安监局(电话:3221139)。
  (三)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防暴大队及当地分局派出所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保护现场的各项工作,严禁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现场。
  四、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公安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  立即按照本预案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由爆炸犯罪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必要时可由指挥决定启动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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