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肥城市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8-01-24  【字体: 】【打印】【关闭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肥城市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10人及以上或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肥城市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工公安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指挥,卫生、民政、广电、外办及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指挥部在市公安局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指挥部下设4个组。所设各组如下:
  现场处置组。由市公安局交巡大队牵头,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
  抢险救援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乡镇(办事处)和交通、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救护车和医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善后工作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肥城市公安局:电话110、122或交巡大队:  3212959。
   (二)事故报告。交巡大队在接到事故发生报案后,应立即向市公安局报告,市公安局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驾驶员及单位或车主名称;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及发生原因;事故救援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发生地分局、派出所及交巡大队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做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以及伤员、财产的抢救工作。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录像和详细记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
  (四)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连续发生事故和损失扩大。
  四、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市公安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照本预案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
  (二)市公安局应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对肇事者及有关当事人采取监控保护措施,防止逃逸或发生意外。
  (三)市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救援配合工作。
  (四)发生重大涉外事故,市外事办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对外接待联系工作。
  (五)在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五、其他
  发生特大恶性事故造成外国及港澳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有邀请或接待单位的,  由邀请或接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应急安置处理;外国及港澳台旅游人员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由旅游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安置处理。市外事办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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