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1-23  【字体: 】【打印】【关闭


肥城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泰安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性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和指导全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措施和办法;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和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全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肥就业的管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工作。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制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推荐泰安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定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人秘科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督查督办、提案办理、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劳动工资科
  编制全市劳动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农转非”审批工作;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泰安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综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措施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措施;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管理全市劳动统计信息工作。
  (三)培训就业科(挂市技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指导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办法和措施;拟定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市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城乡就业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劳动争议处理科(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
  负责劳动争议仲裁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人员、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仲裁员考核工作;负责处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保险管理科
  负责全市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性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负责检查、督促、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检查督促退休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落实;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性规定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性规定;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办法;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和监督落实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
  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及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办法。
  (六)劳动保障监察科
  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范;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按照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5人,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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