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局
    2008-01-23  【字体: 】【打印】【关闭


肥城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泰安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和泰安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
  (四)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及市外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六)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和泰安市的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及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秘书科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秘、档案、户籍管理、保密、保卫、基建、接待、督办及行政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党群、人事、劳动工资、工会、计划生育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全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补助资金,负责全市排污费的管理;负责环境保护贷款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环境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指导清洁生产;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协调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拟定我市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实施国家、省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三)信访科
  负责全市环境信访问题的受理、审查和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国家、省和泰安市环保部门和上级行政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各类环境信访事项;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做好污染事故的赔偿和调解工作;做好污染事故的认定工作,对于重大污染事故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由上级环保部门认定,并配合处理;负责辖区内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对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处理边界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辖区内环境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调研和视察;负责做好“12369”环保热线的受理咨询服务工作,并按照承诺及时处理,对于反映问题属实,按照财政局、环保局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四)法制宣传科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调查环境违法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组织实施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环境违法案件;负责实施环境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向司法机关移交环境刑事案件;组织实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环境信息工作;负责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1人,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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