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2008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肥政办发〔2008〕36号
    2008-08-09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08年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过渡性指标”分解下达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指标负全责,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抓好落实,切实组织好自查,并于10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进行检查。
  二、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和台帐,强化基础资料工作,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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