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城乡规划决策工作规则
    2008-01-24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乡规划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乡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等。
    第三条 肥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肥城市城乡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决策。市规划委员会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市规划专家组),对城乡规划有关事项进行评审论证。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审议或决策,应遵循民主、科学、效率和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市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下列事项:
    (一)城乡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的专业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重点工程项目和标志性建筑的选址及设计方案;
    (三)城乡主干道两侧、广场周围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
    (四)房地产开发计划;
    (五)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城乡规划决策事项。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15名以上单数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市发展计划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3年,其中非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委员人数应占委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
    市规划委员会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市规划专家组。市规划专家组受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市规划专家组成员任期3年。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非国家公务员身份委员人数要达到与会委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及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参加。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决策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条 对未获市规划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市规划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

第三章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下列事项:
    (一)一般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城乡次干道和支路两侧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
    (三)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
    (四)城市绿地、雕塑、小品设计方案;
    (五)已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工业建设项目及其他建设项目;
    (六)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城乡规划审议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具有建设项目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市发展计划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担任。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负责处理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及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参加。
    第十四条 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研究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五条 对未获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

第四章 市规划专家组


    第十六条 市规划专家组由熟悉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文物、交通、水利、环保、旅游、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规划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负责市规划专家组的日常事务。
    市规划局应建立专家信息库,邀请国内外一定数量的著名专家参加市规划专家组。市规划专家组评审会议组成人员,由市规划局根据会议评审论证的事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由5名以上专家单数组成。
    第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在审议决策本规则第六条及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先委托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作为审议决策参考。
    除城乡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外,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应不少于2个,其中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2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原则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市规划专家组评审会议由与会人员推荐的主持人主持,专家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评审表决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与会专家审阅签字。
    第十九条 对未获市规划专家组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市规划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原方案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市规划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
    对专家组论证通过的项目,提交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对专家组二次评审论证仍未通过的项目,由市规划局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规划申报事项统一受理,分类整理审议决策事项,汇总研究材料,拟定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议和市规划专家组评审会议的日期和议程。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及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所列事项,由市规划局组织市规划专家组评审论证后,分别报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
    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三、四、五款所列事项,由市规划局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
    第二十三条 对城乡总体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共绿地规划,以及重要区域、主次干道景观和标志性建设项目,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局负责向社会公示。
    对社会意见比较突出的项目,市规划局应向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汇报,由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复议决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行政效率,下列事项由市规划局局长会议研究、拿出意见后,依次报分管市长、市长决策。
    (一)依据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市高新区和其它工业区的工业项目选址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生产厂房等工程规划;
    (三)单位院落内不影响城市景观的零星建设;
    (四)临时设施、改门改窗、建筑物外形改造等;
    (五)市区以外村庄建设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
    (六)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作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基本依据。按法定程序应报上级审批的事项,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中国肥城"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肥城"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肥城市人民政府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肥城",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中国肥城"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中国肥城",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按作者意愿予以更正。
主办:肥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肥城市信息中心
肥城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鲁ICP备05002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