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8-03-24  【字体: 】【打印

肥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肥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单传海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肥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泰安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肥城市城区范围内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金补贴的方式实施。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后,由政府发放的资金补贴。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申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肥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无房户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含)平方米。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家庭人口按市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持以下材料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肥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反映申请人住房状况及家庭基本情况的相关证明;
  (三)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的人口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有关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肥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取得《肥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证》的家庭自行租赁房屋后,持房屋租赁合同和《肥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凭证,再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按月领取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数额,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租金补贴标准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数计算。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无房户,按每人15平方米计算租金补贴。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含)以下的,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差计算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测算、确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提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使用计划,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专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知开户银行按月向补贴对象支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按年度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不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停发其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定期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变动情况书面告知市房产管理部门。对不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停发其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及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协议,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骗取的租金补贴;情节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一)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租住房屋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市民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及公民发现受补贴对象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或截留补贴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廉租住房△ 办法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25日印

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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