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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C127154154545401-1/2026-02501 文件类别 其他
发布机构 肥城市烟草专卖局 发文文号 肥烟法〔2026〕肥烟法〔2026〕1号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6-07-24
肥烟法〔2026〕1号肥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肥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10 14:57 浏览次数:

FCDR-2026-0390001


肥城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肥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肥烟法〔2026〕1号


各科室、基层服务站:

现将《肥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肥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肥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肥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肥城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按照行政区划,以街道、乡镇为界限确定市场单元(包括镇域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候排序。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第九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十一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

单独经营雪茄烟零售点的店址不作为测量其他卷烟零售点间距及测算市场单元容量的参照点。

第十二条 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间距标准不低于规定间距的60%。

纾困、优抚对象范围:

1.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不适用优抚政策),适用优抚政策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一般为:听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至二级,视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至二级;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予以优抚的对象。

第十三条 纾困、优抚对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2.在全省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一户一证”);

3.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遗属关系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4.由优抚对象本人实际经营(即本人实际参与进货、定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环节,并从中获得主要经营收益)。

第十四条 持证人因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或因政府统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如拆迁、旧城改造)等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继续经营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经核实情况属实,不受目标地址所在基本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标准不低于规定间距的60%。

因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持证人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后,原经营地址限制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关闭的,持证人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对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许可证办理歇业或注销手续后,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核实情况属实,不受目标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标准不低于规定间距的60%。符合本款规定重新申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互不作为测量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点。

第十五条 原持证人为个体工商户且为个人经营性质。若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予以受理并重新办理。在办理时,不受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但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法律关系证明,且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前2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文书为准)。

享受优抚政策办证的零售户,不适用于此项规定;新申请人必须具备经营资格,并满足年满十八周岁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主体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八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原则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九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肥城市烟草专卖局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肥城市烟草专卖局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低于”“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肥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施行的《肥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肥烟法〔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肥城市烟草专卖局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docx

2.《肥城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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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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