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肥政字〔2025〕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废止《肥城市实施<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肥政办发〔2009〕87号);
二、对《肥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肥政办发〔2019〕3号)予以修改。
本次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本次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登记号 | 施行日期 |
1 | 肥城市实施《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 肥政办发〔2009〕87号 | FCDR—2021—0020001 | 2009年9月20日 |
附件2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肥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十三条中增加“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有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删去第十三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房屋账户增值收益”“储存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在“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后,增加“按幢设分账”。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使用”修改为“维修资金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
四、将第二十条第三项第2目的“电梯故障”修改为“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将第二十条第三项第3目的“消防系统故障”修改为“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将第二十条第三项第6目的“排水管道爆裂”,修改为“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选定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管理专户,并把资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标作为选择专户银行的依据。”
六、删除第三十条第六项的内容,序号重新调整。
以上内容修改后,《肥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新登记号为“FCDR-2025-0020001”,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