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违法生产销售超薄农膜整治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但仍有部分农膜生产、销售者心存侥幸,对超薄农膜持观望态度,暗地非法生产、销售超薄农膜,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精神,持续巩固我市塑料污染防治工作成果,结合常态化开展农膜整治工作要求,按照上级部署,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农用薄膜专项治理行动,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手段,对违法生产销售超薄农膜行为进行坚决打击。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1、整治范围为我市所有超薄农膜生产销售单位。
2、农用薄膜生产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5号)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3、农用薄膜生产销售者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执行“日管控 周排查 月调度”制度。
4、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3735)的农用薄膜(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5、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在产品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6、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时间等内容。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7、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违反上述条款的,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5号)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6号)等进行严厉处罚,并依法列入国家信用公示系统。
如发现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农用薄膜的单位或者个人,请及时拨打12315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热线。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