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泰安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肥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肥城市行政区域内及行政交界处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履职尽责、快速反应,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2)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
(3)以专为主、专群结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半专业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肥部队、民兵等应急扑火队伍为辅。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第一时间动员有一定扑火经验的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护林员及林区中青壮年居民等对森林火灾进行先期处置。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集中优势兵力,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保护发展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分工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保护发展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处置工作。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镇街区和牛山林场应当按照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副总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组织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协调镇街区、牛山林场和相关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汇总分析信息;指导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灾后救助等工作;履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有关单位查处火灾起因、评估灾情损失、提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市林业保护发展中心: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为火灾扑救提供树种、林地等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指挥火灾扑救和查处火灾起因,评估灾情损失,指导火灾发生地提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指导镇街区、牛山林场做好森林火灾早期处置,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参与全市森林火灾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火灾发生地派出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加强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火场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车辆执行救援时优先通行;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所属森林消防中队,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协调调度驻肥部队、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并在使用航空器等装备灭火方面给予支持。
3.3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宣传报道、火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相关信息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处置。
市委统战部:指导协调林区范围内宗教场所、人员的森林火灾避险、撤离和保护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统筹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综合协调。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周边学校师生安全疏散、撤离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森林火灾造成林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济,按有关规定做好因扑救森林火灾而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在林区、林缘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车辆保障工作,负责扑火物资和增援队伍的公路无障碍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负责火场周边环境监测,发布环境指数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及周围的农业生产、受灾信息,进行农业灾害评估和灾后技术指导,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火灾发生地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相关信息及地质灾害有关情况。
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及周围的畜牧业生产、受灾信息,进行畜牧业灾害评估和灾后技
术指导,组织畜牧业生产自救。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火灾发生地水源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单位,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水源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生活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供应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发生地的游客的安全疏
散撤离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市区内森林草原火灾巡防、扑救处置工作;负责提供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水罐车、洒水车等水源输送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火场实时气象观测,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进行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监测。
市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肥城分公司、联通公司肥城分公司、电信公司肥城分公司、铁塔肥城办事处:负责加强供电设备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为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提供电力、通讯保障和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3.4 扑救指挥
坚持“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安全指挥”原则,初期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指挥。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被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驻肥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森林经营单位应事先踏出两条以上上山路线,设置明显的导向标示,并安排2名以上单位职工或群众经常性地上山熟悉路线,扑救火灾时作为向导。
发生火灾后,所在地镇街区或牛山林场应在通往火场的所有岔路口或指定地点,安排穿戴标志服装的专人或设置明显导向标志,引导扑火指挥人员及增援队伍快速到达火场。
3.5 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本着精干、专业、高效原则,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负责灭火行动的筹划、组织、控制和保障工作。在确保要素齐全、运行规范的基础上,可根据火灾扑救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调整或合并运行。各工作组编成及任务分工,依据本预案并结合任务实际具体明确。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部门牵头,发改、公安、人武部、林业、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跟踪汇总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消防部门牵头,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在履行本预案相关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火场侦察,掌握火情态势,根据火场规模、投入力量及上级指示,制定灭火方案,协调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及镇街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牛山林场半专业队伍等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3)专家支持组。由林业部门牵头,以精通森林火灾组织指挥的专家为主。主要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4)灾情评估组。由林业部门牵头,应急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5)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6)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融媒体等新闻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
(7)火灾监测组。由林业部门牵头,应急、气象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8)交通保障组。由交运部门牵头,公安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应急救援力量赴火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道路的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统筹做好火场区域及周边交通管控。
(9)群众生活组。由应急部门牵头,发改、民政、财政、住建、商务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捐赠、接收援助等工作。
(10)医疗救治组。由卫健部门牵头,医院、防疫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组织指导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11)通信保障组。由应急部门牵头,铁塔肥城办事处、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做好指挥部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前线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通信。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及镇街区、林业、牛山林场半专业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肥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扑火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有一定扑火经验的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当地扑火力量,相邻镇街区或牛山林场半专业队伍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单位的申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程序调动其他扑火力量实施增援,并按以下程序组织落实:
4.2.1 当牛山林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和林业半专业队为第一增援梯队;新城街道、老城街道、潮泉镇和高新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二增援梯队;仪阳街道、安站镇、桃园镇和湖屯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三增援梯队。
4.2.2 当其他镇街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和林业半专业队为第一增援梯队;按照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的原则,调整第二增援梯队。
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并下达执行命令。调出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驻肥部队和民兵参与扑火时,由市森林草原火灾指挥部按程序向人武部提出用兵需求。
队伍调动程序按上述执行,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关于紧急调集森林消防队伍的指令(见附件1),各镇街区、牛山林场森林草原火灾指挥部分管负责人为指令联络人。各单位联络人接到调动指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相拒绝执行。
5 预警
5.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Ⅰ(红色预警,极度危险):未来24或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引燃,可能发生暴发性森林火灾,并大面积蔓延。
Ⅱ(橙色预警,高度危险):未来24或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引燃,局部地区可能持续发生森林火灾,形成较大范围的蔓延。
Ⅲ(黄色预警,中度危险):未来24或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引燃,林火较易蔓延。
5.2 预警发布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火灾预防办公室有关部门依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干旱、气候、火灾历史资料等信息和结合当地人文风俗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清明、春节等重点时段,可适当提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等级。
5.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部门、各镇街区、牛山林场等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视频监控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部门、各镇街区、牛山林场等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及乡镇、林场半专业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各镇街区、牛山林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5.4 预警解除
预警响应状态由高级别向低级别调整,应以发生有效降雨或降雪、高温旱情缓解为条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调整或解除响应状态。。
6 林火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6.1 林火监测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林火监测,火灾发生地要综合利用视频监控、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测火情,及时发现并报告火情动态。根据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情况通报,及时核查视频监控热点,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核查情况报告。
6.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1)一般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牛山林场的森林草原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上述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以上报告。事发后40分钟内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3 信息处理
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要详细记录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林种、面积、人员伤亡、火场发展态势、采取的扑火措施、是否需要支援等情况,并立即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汇报,视情决定启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7 应急响应
7.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分为Ⅱ级、Ⅰ级两个响应等级。按照逐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7.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首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7.2.1 扑救火灾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就近组织镇街区半专业消防队伍、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等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肥部队、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扑救火灾,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的人员参加。
7.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吃、住等生活需求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7.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
7.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条件下,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安全。
7.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7.2.6 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火灾损失、扑救过程等情况。
7.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消防救援力量、增援的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7.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7.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Ⅱ级、Ⅰ级两个响应等级,通知相关镇街区或牛山林场,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7.3.1 Ⅱ级响应
7.3.1.1 启动条件
当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后,镇街区或牛山林场等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1小时后仍未扑灭或发生在偏远山区、大风天气、连片松林等重点区域预判处置难度较大的火灾,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7.3.1.2 响应措施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场形势变化,迅速将火灾信息向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并按指令要求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增援扑火准备工作。
7.3.2 Ⅰ级响应
7.3.2.1 启动条件
当我市出现下列情形的森林草原火灾时,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在牛山林场的;
(2)危及市级以上重点保护文物、古建筑和居民区、军事禁区等重要设施安全的;
(3)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的;
(4)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交界处的;
(5)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且火势依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6)三级风以上天气或着火地点偏远、组织扑救困难的;
(7)上级党委、政府及森防指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有指令要求的;
(8)其他需要市以上支援参与扑救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报请总指挥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紧急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研究制定扑救方案,下达扑火任务,调动增援扑火力量立即赶赴火场。
7.3.2.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施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之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迅速集结到位,由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构建前线指挥部、一线灭火指挥部的指挥体系,实现科学、有序、高效指挥。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1、一线灭火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保护发展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和火灾发生镇街区或牛山林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一线灭火指挥,组织指挥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及镇街区半专业队伍实施扑救。负责将火线最前沿实时信息回传、推送到前线指挥部和总指挥部。
2、前线指挥部。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火灾发生镇街区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保护发展中心、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及通信部门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服务于一线灭火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专家支持、灾情评估、群众生活、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实施火场总体指挥、应急保障、信息传递,全面调度实施现场救援工作。
3.总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市级总指挥部,市应急局、市林业中心、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主要领导视情到位指挥。
同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开展灭火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驻肥部队、民兵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安排扑救人员饮食、卫生健康、医疗救护等保障工作,必要时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省、市级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7.3.3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3.4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区或牛山林场。
8 综合保障
8.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运输,一般情况下由支援方自行解决,交通运输和交警部门提供支持保障。
8.2 物资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装备物资及安置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物资原则上由火灾发生镇街区负责保障,不足时,申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保护发展中心等部门予以调拨支援。
8.3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对讲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建立完善的通信指挥网络,实现市、镇街区、牛山林场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保障。火灾发生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出通信指挥车并安排专人携带火场移动图像传输设备赶赴火场,实施无人机火场侦察,通过音视频、图传调度指挥系统,向前线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传送火情信息和火场救援情况,实时掌握火场发展动态,为科学指挥、展开和调整兵力部署提供支撑。
8.5 后勤保障
各镇街区或牛山林场要按照“提前定点、供给及时、数量充足、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食品应急供应机制,为参战人员提供饮食保障。要成立火场油料、饮食、装备调运小组,为前方扑救工作提供及时后勤保障。向火灾现场运送扑火装备、油料、水(饮用或灭火用)、食品等物资时,调运小组要指定负责人,明确交接对象,按照运送的物资种类、数量足额与火灾现场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交接,根据工作实际统一分配使用。
9 后期处置
9.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
9.2 火因、火案查处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9.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将约谈相关镇街区或牛山林场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9.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责任。
9.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整理、保存工作。
9.6 奖励激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激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 附则
10.1 培训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对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消防队员、护林员、防灭火巡查员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驻肥部队、民兵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业务技能。
10.2 演练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镇街区、牛山林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结合各自实际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