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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C127154154545401-1/2024-035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肥城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4-06-18 11:33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规范煤矿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确保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肥城市监管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导致人员死亡或较大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预案衔接

《泰安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肥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肥城市监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市能源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及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负责指导、协调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煤矿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事故风险描述

肥城市监管3处生产矿井,分别是山东新查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陶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兴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生产能力分别为90万吨/年、60万吨/年、30万吨/年,矿井生产环节多、系统复杂,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时刻威胁着矿井的安全。根据矿井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存在的重大、较大风险描述如下:

1)水害事故风险:为重大风险。由于与五灰、奥灰间距小,再加上断层等构造影响,对开采789102煤层造成不同程度的水害威胁,开采过程有可能发生底板出水事故。

2)煤尘爆炸事故风险:为重大风险。各矿开采的3789102煤层均具有煤尘爆炸性,有可能发生煤尘爆炸事故。

3)井下火灾事故风险:为重大风险。3789102煤层自燃倾向性为级,回采过程中采空区遗煤等因素可能造成自燃发火风险。

4)瓦斯事故风险:为较大风险。各矿均为低瓦斯矿井,可能发生瓦斯窒息、燃烧、爆炸事故。

5)提升事故风险:为重大风险。山东新查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兴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立井提升,主副提升系统存在断绳、坠罐等风险。

6)供电事故风险:为重大风险。各矿主供电系统均可能导致停电风险。

7)主通风机停止运转风险:为重大风险。各矿均可能发生主通风机停止运转导致停风风险。

8)冒顶(片帮)风险:为较大风险。作业过程中因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可造成冒顶片帮事故。

9)放炮事故风险:为较大风险。各矿井部分采掘地点采用放炮落煤岩工艺,雷管、炸药具有爆炸性,操作不当或未按规章制度操作,可能造成放炮事故。

10)运输事故风险:为较大风险。矿井安装使用的架空乘人装置,存在超速、制动失效、落绳伤人的风险。

11)灾害性天气风险:为较大风险。各矿均可能因灾害性天气造成矿井生产系统、地面设施等损坏、停电、洪水溃入井下、雷击火灾等事故。其中:789月份是各矿主汛期,为强降雨、洪涝、雷电、破坏性大风、冰雹等灾害多发期,易引发事故。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救援指挥部

为加强对全市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领导,成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局长、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供电公司、市消防大队、市融媒体中心等。

3.2 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根据预警信息决定事故级别,根据事故级别决定启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协调指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

4)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应对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

3.3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工作小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9个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1)现场救援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局长、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新矿救护大队队长、事故煤矿负责人、专家组长组成,由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调动矿山救援队伍、装备参加救援;分析预判事故危害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各项工作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并视情处置;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汇总井下救援组和专家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救援技术方案、报指挥部审定。

2)井下救援组

由矿山救护大队、事故煤矿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由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救援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安排各专业组、各救援队伍实施救援;涉及救援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提交专家组会商后实施。

3)技术专家组

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煤矿技术负责人组成,由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

主要职责:与现场救援组、井下救援组联合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措施,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现场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

4)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人、定点医院负责人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综合协调指导救治工作;协调专家救治团队工作,对危重伤者进行会诊;组织现场救治和救护工作;确定定点医院;负责调派救护车辆和伤患者转运工作。

5)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和事故煤矿保卫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主要职责:科学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

6)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局)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保障救援物资、装备、电力供应,保证道路畅通;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7)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民政局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实施一对一接待安抚或者心理干扰,按政策规定做好签订协议、支付赔偿、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8)信息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市融媒体中心负责人组成,由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主要职责:科学做好第一时间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控舆情动态;加强与媒体互动管理,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9)事故调查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 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警条件

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通过下列途径获取应急信息后,应按预警程序处置。

1)煤矿上报的事故信息;

2)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

3)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公开发布的预报信息;

4)其他。

4.1.2  预警方式方法

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见附件2)。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接收与通报

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接收、通报、上报事故信息。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电话:3512176 传真:3512961

1)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向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汇报后,值班人员认真了解事故情况并记录(记录内容见附件5),立即向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汇报。

2)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立即汇报总指挥,并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3)如启动,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成员。如不启动,则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由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奔赴事故煤矿,指导协调事故煤矿的应急救援工作。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值班人员做好响应记录(事故应急响应及处理记录表见附件6)。

4.2.2  信息上报

1.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在接到事故煤矿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泰安市能源局及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联系方式见附件2

2.应急信息上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4)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5)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3  信息传递

事故可能危及外部相邻单位的,由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及时向相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提示其做好应急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预案响应分级

本预案应急响应分为两级:

1级响应:造成12人重伤或中毒,或因灾疏散50人以下的事故。

2级响应:12人死亡或被困,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外部扩大响应: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被困,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能及时得到控制、有扩大趋势的事故。

5. 1.2  分级响应原则

1级响应: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涉及范围,派出副总指挥任组长的工作组,到事故煤矿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级响应: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本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外部扩大响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泰安市能源局、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等上级部门,启动上级部门事故应急响应。上级政府部门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到位后,肥城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权移交给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

5.2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包括级响应程序、级响应程序。

级响应程序:

1)煤矿发生事故,煤矿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并立即上报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

2)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报告总指挥,根据事故情况,暂不启动预案,派出副总指挥任组长的工作组,到事故煤矿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级响应程序:

1)煤矿发生事故,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并立即上报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

2)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立即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事故情况,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情况,下达启动本预案的命令。

3)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分工成立工作组,做好应急准备。

4)应急工作组根据灾情制定救援方案,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5)工作组根据制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若事故扩大,救援无效,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向泰安市能源局、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等上级部门申请求助,扩大响应级别。

7)救援结束后,开展善后处理工作,进行事故调查。

8)总结救援过中的经验及不足,进一步提升应急能力。

5.2.1  应急指挥机构启动

1)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开展先期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总指挥下达命令,启动应急响应。

2)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指挥部成员赶赴事故现场指令;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各应急救援专业组根据职责范围,指挥或参与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5.2.2  应急资源调配

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应急预案提供的应急资源信息,经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1)由应急指挥办公室及时调集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技术专家、警戒保卫人员等。必要时,由指挥部提出申请外援。

2)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及时调集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由指挥部提出申请外援。

5.2.3  应急救援

各应急救援专业组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和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情况。

5.2.4  扩大应急

内部升级响应: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首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事故扩大或有扩大趋势,根据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由应急指挥部决定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外部扩大应急: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被困,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能及时得到控制、有扩大趋势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泰安市能源局、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等上级部门,启动上级部门事故应急响应。

在启动外部扩大响应时,本级预案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设施仍处于待命状态,随时接受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并落实抢险救援任务。

5.3 处置措施

5.3.1 召开现场应急会议

1)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和领导指示,通知各救援专业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到事故煤矿指定地点报道,并参加现场应急会议。

2)现场应急会议由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确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

确定各应急救援专业组工作任务;

确定所需调配的内外部应急资源。

3)总指挥根据事态发展及现场处置情况,适时召开后续应急会议。

4)各应急救援专业组适时召开组内会议,落实组内工作任务,及时将决定事项报告总指挥。

5.3.2 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各应急救援专业组按照应急救援方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3  事故处置要点

1)水害事故。迅速判定水害的性质,了解透水地点、影响范围、静止水位,估计突出水量、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组织受水害威胁人员安全撤离。掌握灾区范围、搞清事故前人员分布,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以便迅速组织抢救。根据透水量的大小和矿井排水能力,积极采取排、堵、疏的技术措施。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的积聚和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排水后进行抢险时,要防止冒顶、底板塌陷和二次突水。抢救和运送长期被困井下的人员时,要防止突然改变其适应的环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对于被水、矸截堵的灾区人员,除应积极组织抢救外,应利用管道或其它方式向遇险人员供风。

2)井下火灾事故。根据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等情况,利用现有条件直接灭火,防止火灾扩大;灭火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组织受火灾威胁人员安全撤离。组织救护队进入灾区探查,抢救遇险遇难人员;组织技术专家组分析研究灾区通风系统,选用直接、隔绝和综合灭火方法扑灭火灾;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选用反风、增减风量、风流短路等通风控制技术措施;选用合理的封闭火区顺序,有效控制火势发展。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先切断电源;处理爆炸物品库火灾时,应当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物品运出;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有毒有害气体、煤尘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氢气、水煤气爆炸和人员中毒等安全措施。

3)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组织涉险人员安全撤离,并切断灾区电源;组织救护队进入灾区探查,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恢复爆炸破坏的通风设施,迅速恢复灾区通风,采取注惰性气体等阻爆措施,指定专人检查有毒有害气体、煤尘,及时扑灭爆炸引起的火灾,防止二次爆炸事故。

4)提升运输事故。发生提升事故,立即停止提升机运行,关闭闭锁开关,专人监护,防止提升机误动;组织技术专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解救被困人员方案,救援人员携带安全用具、专用工具以及通讯工具,借助另一台提升机或从梯子间到达停罐位置解救被困人员;进入井筒的救援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保险带,防止坠落事故;加强提升设施和供电系统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处理事故时提升容器必须处于稳定状态,信号联系准确可靠。

发生平巷车辆追尾、掉道、碰撞伤人时,立即停止车辆运行,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斜巷跑车事故,关闭斜巷阻车器及跑车防护装置,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单轨吊发生跑车事故,应首先将车辆可靠阻住再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单轨吊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灭火器灭火。

5)供电事故。矿井变电所故障等造成矿井停电的,组织专业人员迅速排除故障恢复供电。矿井电源线路一回路停电、备用回路有电时,立即投用备用回路供电,并组织专业人员抢修故障线路。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同时停电时,立即汇报有关电力调度,组织人员对故障点进行抢险,尽快恢复一条线路供电,同时立即组织井下所有人员安全撤离。

矿井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按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事故处置措施处置。矿井发生井下区域性停电,组织掘进工作面人员切断电源并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井下恢复送电前,应按照规定检测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防止次生事故。

6)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事故。组织井下人员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先安全撤离至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井下所有人员安全撤出。

启动备用通风机恢复矿井通风,确保10min内切换至备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备用通风机无法在10分钟内开启的,及时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7)冒顶片帮事故。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组织救护队进入灾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探查被堵和被埋遇险人员及现场情况,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向被困人员输送空气、食物和水。加强救援期间的气体检测和顶板、支护情况观察,选择搭棚梁法、架木垛法、打绕道法等适当的处理冒顶方法;加强巷道支护,防止二次冒顶、片帮事故,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5.3.4  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救援进展

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泰安市能源局、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等部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内容由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审批。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补充上报事故及救援最新情况。

5.4 应急结束

5.4.1  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遇险人员救援完成后并妥善安置;

2)现场得以控制,危害不再发展,灾害不再扩大;

3)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消除;

4)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5)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的,经应急技术专家组论证并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

以上情况,经应急技术专家组验收并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4.2  应急结束要求

1)事故情况上报事项。事故煤矿及时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初步原因分析、抢救过程、伤亡情况、经济损失以及必要的基础信息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2)及时将与事故相关的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图纸、物证等移交事故调查处理组。

3)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 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组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发展态势及现场救援信息,遵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原则,拟定新闻稿、公告等信息发布材料,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信息发布组组长或授权专人,统一通报事故及救援等有关信息。

7 后期处置

1.由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事故煤矿制定落实恢复生产方案,并组织验收。

2.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3.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妇女联合会、市总工会等部门妥善做好人员安置事宜。

4.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落实善后赔偿事宜。

5.由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牵头,按照国家和山东省应急处置评估要求,做好应急救援评估工作。写出综合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对应急响应的启动、决策、指挥、抢险救援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 保障措施

8.1 应急队伍保障

1)各煤矿均与新矿集团救护大队签订了救护协议,新矿集团救护大队为专职矿山救护队,担负矿山灾害救援义务,发生井下事故时及时通知其参加救援。

新矿救护大队电话:0538-7872381

2)肥城市建有消防大队,配有先进的救援、通讯装备和交通工具,并有丰富的消防专业应急救援经验。必要时,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动消防大队。

3)监管煤矿建立了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煤矿发生事故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随时抽调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事故救援。

8.2 应急物资保障

1)监管煤矿应设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仓库,配备基本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保证数量及质量,不断更新,并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2)监管煤矿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紧急调用,有关单位必须绝对服从。

8.3. 其它保障

8.3.1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证事故抢救用车。车辆不足时需调用各煤矿车辆时,监管煤矿应全力支持。

8.3.2 治安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市公安局或其下属单位和事故单位保卫等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等工作。

8.3.3 技术保障

1)市煤炭发展服务中心建立了内部专家库,主要由肥矿集团、监管煤矿高级工程师组成,专业涵盖了采矿、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共计7人,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2)必要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泰安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委派技术专家支援。

8.3.4 医疗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市卫生健康局综合协调指导救治工作。协调医院组成医疗救护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危重伤者进行会诊;组织现场救治和救护;确定定点医院;负责调派救护车辆和伤患者转运。

8.3.5 善后处理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和结束后,由事故单位、民政、总工会、妇女联合会、人社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食宿接待等善后处理工作。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预案印发实施后,各相关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应急预案学习培训,确保掌握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和应急响应分级、响应程序、处置措施等。

9.2  应急预案演练

1)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负责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2)应急预案演练前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形式、范围、内容;成立评估小组,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对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实现持续改进。

9.3  应急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修订并归档: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 应急预案实施

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布。

2)本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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