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烟花爆竹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鲁政办字[2013]100号)《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21〕14号)《肥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肥城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发生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烟花爆竹事故主要分为两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我市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有烟花爆竹储存(批发经营)单位1家,零售经营单位230余家,专用配送车辆1台。烟花爆竹危险主要来自烟花爆竹的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 主要危险因素为火灾、爆炸。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镇街区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
(4)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为肥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专项指挥部之一。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事故发生镇街区或市主(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运局、市卫健局、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事故发生镇街区或市主(监)管部门、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运局、市卫健局、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2.2.3 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及疏散区域警戒、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抢险救援组。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消防专业抢险队伍、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组成。负责组织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未爆炸的爆炸物进行排除和转移、扑救火灾、现场清理、抢救运送受伤人员等。
3.技术保障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医疗救护组。市卫健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镇街区或市主(监)管部门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交运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畅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6.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镇街区或市主(监)管部门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镇街区、市有关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台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2预警
3.2.1市应急局对收集到的本辖区内或可能对本辖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烟花爆竹较大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出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市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响应队伍。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和橙色预警:按照《山东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由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3)蓝色预警:由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与处置
(一)事故现场人员报告处置程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处置。
(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程序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各镇街区、市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3221139)报告。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四)市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程序
(1)分别向上一级应急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2)市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3)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于45分钟内以书面快报形式报泰安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2分级响应
(1)Ⅲ级及以下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本预案。
(2)Ⅱ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在逐级报告泰安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同时,先期启动本预案组织施救。
4.3应急救援程序
4.3.1事故接报。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报告。
4.3.2 预案启动。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立即启动本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通知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赶赴现场。通知就近企业救援力量和有关技术服务机构赶赴现场。根据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4.3.3成立救援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
4.3.4实施救援。各救援队伍、工作组、专家组,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快速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控制事故并组织群众撤离、疏散,有组织、有秩序地采取事故处置措施,直到危险解除。
4.3.5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烟花爆竹事故主要分为两类:火灾事故和爆炸事故。主要措施包括:灭火、隔绝、覆盖等。
4.3.6现场急救。
1.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
2.做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3.防止继发性损害;
4.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
5.所用救援器材需具备防爆防中毒功能。
4.3.7 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泰安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4.4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烟花爆竹重大火灾、重大爆炸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故发生地镇街区、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应急征用。
4.5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烟花爆竹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镇街区和主(监)部门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6.1.2事故发生地镇街区、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6.1.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6.1.4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2社会救助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发镇街区以及民政等部门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6.3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6.4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6.5事故调查
事故施救结束后,根据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同级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7.2队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大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专兼职消防队伍、应急救援人员作为辅助救援力量,由消防救援部门统一调度、指挥。
7.3装备保障
市消防救援大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7.4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7.5经费保障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镇街区协调解决。
7.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8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镇街区和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8 监督管理
8.1宣传
各镇街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8.2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8.3演练
8.3.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3.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8.3.3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市应急局。
8.4奖惩
8.4.1对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9.1.1各镇街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9.2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