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关于做好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1         信息来源: 肥城市人民政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及市属以上驻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转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泰财非税〔2018〕36号)、《泰安市关于做好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肥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缴纳范围

行政区域内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有正式在编人员或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就业残疾人认定

本通知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应当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征收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四、优惠及免征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认定申报

(一)联网认证审核时间(2024年3月1日-10月31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残联部门申报残疾人安置人数,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管理系统向市残联填报有关信息(其中: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驻肥机关事业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向市残联填报有关信息)。

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通过以下2种方式登录申报系统。

1.用人单位通过电脑直接访问系统网址(https://abllwrz.sddpf.org.cn:8443/wbxt/#/login),跳转到“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登录界面”,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

2.访问“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在网站首页“办事服务”下点击“就业申报”,跳转到系统申报页面后使用法人用户登录。

(二)申报缴纳(2024年7月1日-10月31日)

保障金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附件)。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于7月1日-10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其他事项

1.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3.逾期仍不缴纳保障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4.将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官网公开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5.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印电子认定书。

7.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业务年度默认为2023,如无特殊原因请不要提前申报2024年度业务。

8.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等文档可在“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首页(“办事服务”下点击“就业申报”)下载。

9.本通知由市税务局、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系统使用技术热线:4008600797,按照提示选择“残联业务”;残疾人就业认定的问题可咨询市残联;保障金申报缴纳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所在地税务部门。


肥城市财政局                        电话:3217508

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       电话:3217098

肥城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电话:3212697


肥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

肥城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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