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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MB2813670F/2024-027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致全市食品销售企业的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4-03-09 10:59 浏览次数:

全市各食品销售企业: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于202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的新需求,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作出提示如下:

1.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

2.不得经营以下食品:

(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5.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6.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

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出厂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拆零销售的食品,原包装应当保存至食品销售完毕。

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应当通过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工具等方式保证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措施。

销售自制泡酒的,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泡制日期等信息。

8.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换货或者退回处理的,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9.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查验信息。门店应当留存配送凭证。

10.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


信息来源:肥城市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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