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凤山学校印章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使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处室级部应高度重视学校印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各印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三条 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公章、党总支印章、党支部印章、各处室印章、校领导公务私章等,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公章和校领导公务私章由行政办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党总支章、学校计划生育章和学校工会章由党建工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党支部章由各支部组织委员负责管理,各处室印章由各处室主任负责管理,学籍专用章由教导处主任管理,学校财务章由学校财务主管协助校长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 学校公章 按照国家规定,由上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上级党政机关正式批准、刻制给予学校使用的,并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学校公章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校名义报送的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聘书、奖状、合同、协议书、证明、介绍信、申请、说明、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等。
第五条 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学籍专用章”“财务章”“计划生育章”“教导处章”“学工处章”“工会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名章 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校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会计人员名章具有财务方面的效力。
第三章 印章使用规定
第七条 学校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校行政办公室,各处室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各处室办公室内,印章未经管理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填写《肥城市凤山学校公章使用登记表》,由行政办公室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八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处室日常性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教职工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或证明信(含收入证明)等。
第九条 学校印章使用流程
(一)需使用学校公章时,必须由用章处室、级部或个人提出申请,由相关处室主任、分管领导、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填写《肥城市凤山学校印鉴使用审批单》,经确认无误,填写《肥城市凤山学校公章使用登记表》,方可用印。
(二)需使用学校党总支章印章时,由用印处室级部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填写《肥城市凤山学校党总支章(党支部章)使用登记表》,确认无误,方可用印。学校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书记批准,填写《肥城市凤山学校党总支章(党支部章)使用登记表》,确认无误,方可用印。
(三)各处室在处理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时,盖本处室业务印章。各处室业务印章的使用,由本处室分管校长审批、签字,填写《肥城市凤山学校处室业务印章使用登记表》,确认无误,方可用印。
(四)需在个人荣誉证书、课题、论文等(含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时,与教学业务有关的需依次由教导处主任签字,教学负责人签字,加盖教导处公章后再盖学校公章,无相关盖章及签字的复印件在学校晋级聘任、评优树先等评分中不予认可。
(五)需使用校长名章时,需填写《肥城市凤山学校校长名章使用申请表》,由相关处室主任或教师本人报校长审批通过后到行政办公室盖章并登记。
第十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鉴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十二条 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事由、使用处室、使用人、印章名称及份数等。
第四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印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的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四条 掌管印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十五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与注销
第十六条 学校印章的刻制、注销均由学校行政办公室管理。需注销的印章均应及时交回学校行政办公室,并将注销印章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七条 学校各处室均应自觉遵守上级及学校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任何处室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利用其它渠道非法刻制处室印章。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未能按用印管理规定用印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导致学校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相关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及各处室制定的印章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