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个人行政处罚公示(3月26日-3月29日)
发布日期:2024-03-30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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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陈 | 肥综罚决字〔2024〕16-Y001号 | 违法占地 | 陈尚亮未经批准在边院镇东古城村占用土地建设边院镇供水站化验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41.56平方米土地; 2、限期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1.56平方米水浇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41.56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539元(大写:叁仟伍佰叁拾玖元)。 | 0.3539 | 2024/03/26 | 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孟 | 肥综罚决字〔2023〕9-Y016号 | 违法占地 | 孟凡东以超过批准的数量在石横镇富邦工业园区内、老泰临路路南占用土地建设钢架结构车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2026年)(序号166,违法程度一般)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27.13平方米土地给石横镇北高余村;2、对非法占用的627.13平方米采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62713.00元。 | 6.2713 | 2024/03/28 | 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张 | 肥综罚决字〔2024〕5-Y004号 | 违法占地 | 张继升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4年至2020年秋季,擅自占用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黄叶村北山后沟附近土地建设墓地、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2021年)(编号4,违法程度轻微) | 其他-退还、拆除;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645.43平方米土地给黄叶村;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2301.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343.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52908.60元。 | 5.29086 | 0.000000 | 2024/03/29 | 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来源:信用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