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执法结果
索  引  号 11370983F503385274/2024-02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2024年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个人行政处罚公示(3月18日-3月21日)
发布日期:2024-03-23 08:44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肥综罚决字〔2023〕8-Y009号毁坏林地赵守一、王振涛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1年8月在湖屯镇董四村预制件场后,老泰临路北400米左右擅自毁坏林地挖沟排淤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2026年)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恢复毁坏的503.54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024/03/18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肥综罚决字〔2023〕8-Y009号毁坏林地赵守一、王振涛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1年8月在湖屯镇董四村预制件场后,老泰临路北400米左右擅自毁坏林地挖沟排淤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2026年)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恢复毁坏的503.54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024/03/18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肥综罚决字〔2023〕9-Y009号违法占地刘毅未经依法批准在石横镇保安村老村以东、泰临路以北占地建设钢架结构车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2026年)(序号166,违法程度一般)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其他-退还;罚款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09.92平方米土地给石横镇保安村;2、对非法占用的509.92平方米工业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50992.00元。5.0992
2024/03/21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肥综罚决字〔2024〕9-Y002号非法开采甲斌未经批准于2023年5月在石横四村村西石隆路路南土地复垦项目中开采出1279.22吨白矸石,并获利1941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2026年)(序号20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没收违法所得19410.00元;2、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5823.00元。0.58231.9412024/03/21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肥综罚决字〔2024〕9-Y004号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肥城昌盛特种石墨有限公司建设的2X15MW余热发电及年产2万吨锂电池石墨化负极材料项目生产车间存在以下问题: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施工生产人员管理制度缺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6,裁量档次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罚款罚款30000.00元整。3.000000
2024/03/21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信用肥城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