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个人行政处罚公示(3月18日-3月21日)
发布日期:2024-03-2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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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赵 | 肥综罚决字〔2023〕8-Y009号 | 毁坏林地 | 赵守一、王振涛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1年8月在湖屯镇董四村预制件场后,老泰临路北400米左右擅自毁坏林地挖沟排淤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2026年) |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限期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恢复毁坏的503.54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024/03/18 | 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王 | 肥综罚决字〔2023〕8-Y009号 | 毁坏林地 | 赵守一、王振涛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1年8月在湖屯镇董四村预制件场后,老泰临路北400米左右擅自毁坏林地挖沟排淤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2026年) |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限期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恢复毁坏的503.54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024/03/18 | 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刘 | 肥综罚决字〔2023〕9-Y009号 | 违法占地 | 刘毅未经依法批准在石横镇保安村老村以东、泰临路以北占地建设钢架结构车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2026年)(序号166,违法程度一般)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09.92平方米土地给石横镇保安村;2、对非法占用的509.92平方米工业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50992.00元。 | 5.0992 | 2024/03/21 | 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甲 | 肥综罚决字〔2024〕9-Y002号 | 非法开采 | 甲斌未经批准于2023年5月在石横四村村西石隆路路南土地复垦项目中开采出1279.22吨白矸石,并获利1941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2026年)(序号20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9410.00元;2、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5823.00元。 | 0.5823 | 1.941 | 2024/03/21 | 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卢 | 肥综罚决字〔2024〕9-Y004号 |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肥城昌盛特种石墨有限公司建设的2X15MW余热发电及年产2万吨锂电池石墨化负极材料项目生产车间存在以下问题: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施工生产人员管理制度缺失。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6,裁量档次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罚款 | 罚款30000.00元整。 | 3.000000 | 2024/03/21 | 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来源:信用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