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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F503385274/2024-02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2024年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人行政处罚公示(3月20日-3月22日)
发布日期:2024-03-23 08:28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边院镇河西村民委员会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肥综罚决字〔2023〕16-Y008号违法占地肥城市边院镇河西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在边院镇河西村占用土地建设边厂房及硬化地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其他-退还;罚款1、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2141.21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22141.21平方米建制镇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32118.15元(大写:叁拾叁万贰仟壹佰壹拾捌元壹角伍分)。
33.211815
2024/03/20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肥城市石横镇二街劳动服务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肥综罚决字〔2023〕9-Y018号非法占地肥城市石横镇二街劳动服务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石横镇二街以北、电厂路以西占地建设钢架结构车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2026年)(序号166,违法程度一般)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其他-退还;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861.56平方米土地给石横镇二街;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861.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4861.56平方米工业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486156.00元。48.61560.0000002024/03/21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肥城市庆龙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肥综罚决字〔2023〕8-Y012号违法占地肥城市庆龙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01年在湖屯镇政府南150米违法占地建设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其他-退还;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78.26平方米土地给肥城市湖屯镇东湖东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78.26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78.26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673.9元(捌仟陆佰柒拾叁元玖角)。0.867390.0000002024/03/22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信用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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