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人行政处罚公示(3月20日)
发布日期:2024-03-2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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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郭 | 肥市监处罚〔2024〕 2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你在检查后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一条第(二)(六)(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0.5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葫芦金丝(素食)7袋;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 | 0.500000 | 0.00005 | 2024/03/20 |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来源:信用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