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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MB2813670F/2024-028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2024年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人行政处罚公示(3月19日-3月20日)
发布日期:2024-03-21 17:40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肥城市华辰大药店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肥市监处罚〔2024〕20号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整(小写:28.00元);
    2、没收无随货同行单的药品“速效救心丸”1瓶,产品批号:612504;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壹万零贰拾捌元整。(小写:10028.00元)。
1.0000000.002800
2024/03/19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肥城市辰新医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肥市监处罚〔2024〕   21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检查后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开展自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一条第(二)(六)(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符合《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药监规〔2021〕10号)序号12减轻“货值金额的0.2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裁量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没收涉案批次药品速效救心丸(产品批号:611370)1瓶、速效救心丸(产品批号:612504)1盒;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1.0000000.003000
2024/03/20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信用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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