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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MB2813670F/2024-027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关于“反向抹零”交易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4-03-15 16:57 浏览次数:

全市各经营者:

为有效规范结算行为,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反向抹零”结算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反向抹零”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反向抹零”是指经营者在贸易结算收款时,未做任何明示或告知的情况下采取“四舍五入”、“不舍全入”等方式多收消费者价款(例6.58元结算为6.6元,6.53元结算为6.6元)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现如今移动支付方式越来越普及便捷,消费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付款,经营者完全可以做到“精准扣款”。经营者“反向抹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背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破坏了商家和消费者平等的消费关系。

二、经营者应自觉规范价格结算行为

全市各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规范结算行为。各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牌)、价目表(册)或标价签,价格(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经营者禁止出现“反向抹零”结算行为。

三、“反向抹零”的违法代价

经营者在实施“反向抹零”等结算行为中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迅速自查自纠,对收款电子设备和称重打条码设备等进行规范调试,严格按照实际价格收取商品费用,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


信息来源:肥城市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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