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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00435157XE/2024-026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组配分类 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4-03-01 10:49 浏览次数:


救助对象认定

凡具有肥城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群众,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户

救助标准:

(1)资助参保。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上3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由医保局统一代缴,市财政给予一档全额补贴。

(3)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机构减免只针对享受健康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同时也是优抚对象的困难群众,不可同时享受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补助,应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帮扶待遇。具体救助标准如下:低保对象,报销70%,3万封顶;特困供养对象,报销100%,3万封顶;低收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3万以上部分,报销50%,6000元封顶。

(4)苯丙酮尿症。将苯丙酮尿酸症所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18岁及以下患者按不低于75%比例、每人每年最高救助15000元救助;18岁以上患者按70%比例、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救助。

(5)患重特大疾病低保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保险报销和住院救助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出3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负费用累计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20%的比例进行救助;5—7万元(含7万元)的,按照25%的比例进行救助;7万元以上的,按照3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信息来源:肥城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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