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公示:
公示牌(证、照、健康证、监督电话)、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业药师不在岗标识等。
二、看陈列
1、药品陈列区域应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2、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药品,并设置醒目标识;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区陈列,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集中设置专区(柜)销售,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分开摆放;非药品区与药品区域明显分开,并有醒目标志。
3、经营中药饮片应设置独立区域,有明显标识,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4、店内陈列药品应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一类店禁止销售处方药,二类店禁止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所有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
5、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三、看资料:
1、执业药师应在职在岗。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2、计算机系统采购记录与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及药品实物相符,做到票、账、货相符,应能提供药品购进单位的企业资质和业务员资质。
3、应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4、应做好销售记录。销售凭证与销售记录相符。销售凭证格式至少包括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批号、规格、数量、价格、销售企业名称、销售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