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司法局
关于对《关于调整肥城市城镇土地级别和
基准地价的通知(送审稿)》的
合法性审查意见
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到你单位代市政府起草的《关于调整肥城市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的送审报告后,我单位组织人员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一、送审材料及审查依据
(一)收到的送审材料
2.《通知》文本;
3.《通知》起草说明;
4.法律法规依据内容摘录;
5.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及截图、听证会材料;
6.专家论证情况说明及论证意见、签字表;
7.风险评估情况说明及风险评估报告;
8.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情况;
9.法律顾问意见书;
10.公职律师意见书;
11.合法性初审意见;
12.决策承办单位会议纪要。
(二)审查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2.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280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号)等。
3.技术规范依据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二、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关于决策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五部分“加强地价管理”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贯彻国发〔2001〕15号文件 加强土地市场与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凡现在城镇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更新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更新调整”。
综上,基准地价是政府进行城市土地管理、地价水平宏观控制的基本依据,是法定公示地价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市场建设、土地资产权益保护和土地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支撑,因此,《通知》是对我市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动态更新调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符合上述有关规定,主体适格。
(二)关于决策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第三部分“适时更新、公布城镇基准地价”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定期调整更新、公布制度。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应调整更新一次。”《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280号)规定:“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确定和更新工作”。
综上,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是自然资源部门常态化、基础性工作,《通知》系根据上级规定对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的动态调整和更新,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符合上级要求,且《通知》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符合法定权限。
(三)关于程序履行
1.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基准地价更新形成初步成果后,起草单位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听证会;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2024年11月6日至12月6日,市自规局又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有效意见建议。
2.履行了专家论证程序。2024年9月4日,专家组对2023年度肥城市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进行评估验收,专家一致通过。
3.履行了风险评估程序。2024年12月,市自规局对本《通知》开展了风险评估,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对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作了分析评估,经综合分析,评估确定事项属于低风险,并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
4.征求了部门单位意见。《通知》书面征求了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房管中心以及各镇街的意见,各镇街和部门均无意见。
5.征求了法律顾问意见。《通知》征求了市自规局法律顾问的意见。
6.征求了公职律师意见。《通知》征求了公职律师的意见。
7.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市自规局和市场监管局分别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通知》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8.履行了合法性初审程序。政策法规科作为法制审核机构,对《通知》进行了审查,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
9.集体研究。12月9日,市自规局组织召开集体会议,对《通知》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综上,《通知》的制定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法律论证、合法性初审、部门集体研究等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同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280号)规定:“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规范和标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订要严格遵守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等各项国家规范和土地行业技术标准,未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的成果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发布和使用。”《通知》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制定并通过了验收,符合程序要求。
(四)关于《通知》内容的合法性
《通知》围绕我市实际,对城区和10个镇驻地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区域范围、基准地价内涵,城区和各镇驻地不同级别基准地价、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内容进行了调整,内容由第三方机构严格根据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等各项国家规范和土地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确保基准地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局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对《通知》内容进行了审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通知》总体内容符合我市实际,且不违反上级法律法规规定,内容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的规定。
三、审查结论
经审查,我局认为《通知》制定主体和权限合法,制定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内容总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可按程序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注意事项
(一)《通知》履行完决策程序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
(二)《通知》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认为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肥城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