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
发布日期:2024-12-19         信息来源: 肥城市人民政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论)


一、决策合法性分析及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定期调整更新、公布制度。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应调整更新一次。...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更新成果在按照规定经验收和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基准地价制订、更新和公布工作。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基准地价以及全面更新成果应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报部备案,然后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基准地价及时更新、发布,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基准地价制订、更新工作及成果应及时予以纠正。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号),要求,为保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各地要组织开展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9月底前完成验收、公布实施、电子化备案和成果汇交等工作。肥城市现行基准地价公布于2020年6月,基准日为2019年1月1日,公示地价基准日距今已超过3年。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号),对肥城市城镇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公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决策合理性分析及结论

(1)制订全市城镇基准地价并公示,目的是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自然资源公示价格体系,推进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对城镇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和公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符合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2)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认真分析了近三年房地产出让等市场资料,充分考虑了当前市场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保持了基准地价的稳定,兼顾了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会给群众带来较重经济负担或对群众生活生产带来较大不变。

3、决策可行性分析及结论

(1)所公布城镇基准地价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次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是在调查现状土地级别影响因素和市场地价资料后,综合分析确定的。本轮基准地价与上轮基准地价相比,10个镇驻地基准地价保持基本稳定,城区工业用地和公服用地级别均由4个级别调整为三个级别,住宅用地各级别基准地价上调30%左右,工矿仓储用地一、二级地提高30%以上,商服用地、公服用地变化不大,调整成果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街镇政府的意见建议,符合我市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2)决策方案配套措施周全。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关于评估方法的规定,对基准地价应用作了规定,城镇基准地价公布后,将作为政府制定宗地出让地价的控制标准和评估地价依据。

(3)决策事项出台实施的时机成熟。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应调整更新一次,我市现行基准地价更新完成于2020年6月,实施以来至今已超过3年,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5月《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号),部署全省统一开展城镇基准地价调整,现已完成更新调整成果并开展了公开听证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无异议,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时机成熟。

三、高、中、低风险评估依据及结论

1、高中低风险评估划分

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为高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或者参与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重大风险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可能引发较大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少部分群众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2、风险评估结论

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直接作用于控制土地出让价格,从公开听证和多层次征询意见看,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故本事项为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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