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单位全称 | 肥城市科学技术局(肥城市外国专家局) | |||
办公地址 | 肥城市新城街道龙山路032号 | 邮编 | 271600 | |
法定代表人 | 张鹏 | 投诉举报电话 | 3213486 | |
机构性质 | R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执法主体 类别 | R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许可 R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R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确认 | |||
执法队伍编制状况 | R行政编制 R事业编制 □企业编制 | |||
经费来源 | R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
执法依据 | 1.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1.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1.2.【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通过,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265号,2013年7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1.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 2017年12月修正)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6.【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017年第二批明确由市县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表》第23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4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5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9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2.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2.1.【部委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2.【行政法规】《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认定. 3.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大学科技园。”;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3.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6〕148号)第五条:“申报省级农高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参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相关规则和程序,组织专家对总体发展规划进行论证、评估,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符合省级农高区建设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筹规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 3.3.【法律】《关于开展创建农业科技园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活动的通知》(鲁科字〔2015〕56号)省科技厅、财政厅为全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提供宏观指导和综合服务。1、园区申报单位为县(含省财政直管县)科技局、财政局。由县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填报园区申报书,向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2、经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统筹、筛选,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盖章,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推荐。 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4.1.【部委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4.2.【部委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二、关于营业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3.【部委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4.【部委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3:“一、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 |||
备注 |
填表说明:
1.执法职权类型按照本单位实际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类别填写,没有的在备注栏填无。有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执法职权类型的,写明实际执法类型名称。
2.执法依据应当根据执法职权类型,分别填写相关依据。依据应当为规章以上的依据,列明至少一项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
3.行政执法权已经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应在备注中写明受委托组织名称、委托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委托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
4.行政执法机关有所属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应当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