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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00435157XE/2024-05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2024年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4-01-04 17:28 浏览次数: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可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县(市、区)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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