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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C127154154545401-1/2023-03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社会救助“暖民心”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
发布日期:2023-09-06 18:19 浏览次数:

社会兜底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做好社会救助体现了新发展理念的根本宗旨,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手段。社会兜底保障政策,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的认定条件是怎样的呢

所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是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目前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15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

认定低保对象有四个基本条件:

一是户籍状况,二是家庭收入,三是家庭支出,四是家庭财产。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有两种情形。一是收入型贫困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二是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虽超过我市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有关规定条件,并且在提出申请时致贫原因仍然存在且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患病符合相关条件的;三是因病(因伤)致贫家庭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并尚未享受精简退职待遇的困难老职工。


信息来源:肥城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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