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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004351254X/2023-114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水利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2023年肥城市水利局个人行政处罚公示(9月11日)
发布日期:2023-09-13 11:27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姜*程肥水罚字﹝2023﹞006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在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红五村西庙子山西砖厂院内取地下水用于洗砂经营(所用铭牌标注0.55KW、流量每小时3立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及《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005编号“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程度:一般;适用条件:取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   50 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 5立方米/小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裁量标准:处 2 万元以上不超过 5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2.0000002023/09/11肥城市水利局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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