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肥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肥政字〔2023〕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现将《肥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肥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为提高“十四五”期间资源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了《肥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格局,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持绿色勘查、绿色开发,加强绿色矿山建设,进一步推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2.优化布局、保障供给。根据肥城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资源状况和开发利用前景,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突出资源储备和产业发展,形成区域特色矿业经济和开发保护新格局,提升能源资源保障供给能力。
3.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与创新,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指标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4.市场配置、公平竞争。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落实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形成市场配置、公平竞争的矿业市场环境。
二、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1.矿产资源供给能力不断提高。固体矿产开发总量预期产能控制在3800万吨以内,分别是:煤260万吨,岩盐1200万吨,水泥用灰岩120万吨,石膏12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1900万吨,饰面用花岗岩40万立方米。
2.矿产资源开发规模更趋合理。严格采矿权准入,合理控制小型矿山数量,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预期采矿权数量27个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90%。
专栏一“十四五”肥城市矿产资源规划主要指标 | ||||
类别 | 指标名称 | 指标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矿产资源勘查 | 探矿权数量 | 个 | 2 | 预期性 |
矿产资源开发 | 矿山数量 | 个 | 27 | 预期性 |
年矿产开采总量 | 万吨 | 3800 | 预期性 | |
煤 | 万吨 | 260 | 预期性 | |
岩盐 | 万吨 | 1200 | 预期性 | |
石膏 | 万吨 | 120 | 约束性 | |
水泥用灰岩 | 万吨 | 120 | 预期性 | |
饰面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 | 40 | 预期性 |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万吨 | 1900 | 预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90 | 预期性 |
3.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进。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绿色升级改造、逐步达标;所有适宜创建矿山全部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4.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的管理使用,压实矿山治理主体责任,监督矿业权人规范履行矿山治理法定义务。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生产和关闭矿山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区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基本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自然生态和谐共生。
(二)2035年规划目标
到2035年,矿产资源结构布局更趋合理,矿业开发集聚效应、规模效应进一步显现,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矿山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全面实现绿色矿业发展格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集约高效。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更趋完善,绿色、安全、创新、协调的矿产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结合矿产勘查程度和开发利用条件,明确肥城市内重点、限制和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划定3处产业集聚区,4处重点开采区,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与区域发展相适应、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落实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战略和山东省、泰安市规划要求,结合肥城市实际,合理确定重点、限制和禁止勘查开采矿种。
1.重点勘查开采矿种
(1)重点勘查开采矿种:煤、建筑石料用灰岩、岩盐、饰面用花岗岩等。
(2)管理措施:引导项目、资金等要素向重点开采区聚集,加强财政资金勘查投入,提供更多基础地质信息。优化资源配置,合理有序投放采矿权,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开采、有序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大中型现代化矿山建设。
2.限制勘查开采矿种
(1)限制勘查开采矿种:水泥用灰岩、石膏。
(2)管理措施:严格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依据资源供需形势对其开采总量进行调控。同时,严格日常监管,保护生态环境。
3.禁止开采矿种: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
(二)矿产资源重点发展区域
1.建材骨料产业集聚区:该区域位于石横镇、安临站镇、孙伯镇,区内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合理有序投放矿业权。积极引导现有生产企业转型升级,推进资源精深加工、优化矿产品结构,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形成供需平衡、绿色环保、集约发展的资源开发新局面。
2.岩盐、石膏产业集聚区:该区域位于肥城市经济开发区、汶阳镇,充分发挥岩盐、石膏资源优势,推进综合高效采选,提高矿山“三率”水平,鼓励岩盐、石膏深精加工,延长产业链,形成资源配置合理、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矿业经济区,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3.煤田产业集聚区:积极推进现代化煤矿和安全绿色高效矿井建设,实施总量控制,积极引导和推广利用新技术、新工艺,丰富矿产品种类,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三)矿产资源规划分区
1.重点开采区。落实山东省、泰安市规划重点开采区4处,其中,山东省规划砂石类重点开采区3处,泰安市规划岩盐重点开采区1处。重点开采区内,加大矿业权投放,稳定资源供应能力。支持矿山企业整合重组,提升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水平。加强资源科学开采,推广先进适用选冶技术,实现资源高效利用,提升废石、尾矿综合利用水平,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
专栏二肥城市重点开采区情况一览表 | |
矿种 | 名称 |
岩盐 | 山东泰安市大汶口盆地盐类矿区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山东济南市平阴县青龙山-泰安市肥城市石横石灰岩重点开采区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山东泰安市岱岳区-肥城市石灰岩花岗岩重点开采区 |
建筑石料用灰岩、饰 | 山东泰安市肥城市-宁阳县石灰岩花岗岩萤石重点开采区 |
2.开采规划区块。落实山东省规划开采区块1个,为萤石;落实泰安市规划开采区块6个,其中岩盐4个、饰面用花岗岩1个、矿泉水1个;本次划定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块8个。采矿权设置必须符合开采规划区块管理要求,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必须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加强开采规划区块对采矿权投放的引导作用,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提供依据。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总量管理,合理调控开发强度,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规划期内,年开采总量约3800万吨,其中煤260万吨,岩盐1200万吨,水泥用灰岩120万吨,石膏12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1900万吨,饰面用花岗岩40万立方米。全市采矿权数量控制在27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90%。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积极引导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不断提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大科技创新和攻关,推进转型升级。提高精深加工矿产品的比重,推动产业链从低端向高端延伸,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推进矿业高质量发展。
(三)严格规划准入管理。按照矿山开发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原则,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禁止采用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类装备、技术、工艺,矿山设计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达到部、省“三率”指标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以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管控要求,编制落实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专栏三 肥城市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序号矿产名称开采规模 | ||||||
序号 | 矿产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煤炭 | 原煤万吨/年 | 120 | 45 | - | |
2 | 地热 | 万立方米/年 | 20 | 10 | 3(2)* | |
3 | 石膏 | 矿石万吨/年 | 30 | - | - | |
4 | 岩盐 | 矿石万吨/年 | 20 | 10 | - | |
5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万吨/年 | 100 | - | - | |
6 | 饰面石材 | 矿石万立方木/年 | 2 | - | - | |
7 | 建筑用石料 | 矿石万吨/年 | 100 | - | - | |
8 | 建筑用沙 | 矿石万吨/年 | 30 | 8 | ||
9 | 矿泉水 | 万吨/年 | 10 | 5 | 3 |
(四)促进砂石资源规模化绿色开发。加强全市砂石资源调查,根据砂石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科学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合理投放砂石采矿权。新建普通建材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积极推行“净矿”出让和“整体出让、整体开发”模式,推进砂石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基地化建设。加强矿山开发全过程管理,合理确定开采方式和修复治理模式,实施采矿终了效果管控。提升优质砂石供给能力,鼓励利用废石和尾矿生产机制砂石,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五、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绿色矿山建设
1.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计划。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科学评估、社会监督”的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引领带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严格绿色矿山准入规定,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并纳入出让方案,实行合同管理;生产矿山加快配套升级改造,规范执行遴选评估标准,确保建设成效,到2025年底适宜创建的生产矿山全部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2.绿色矿山激励及监管机制。落实国家、省绿色矿山建设制度规定,强化约束监管,充分调动矿山企业创建积极性。在矿业权出让、延续等审批中,明确矿业权人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同时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部门日常监管,对检查存在问题、整改不合格的按规定实行动态移出调整。
(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1.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严格落实矿业权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切实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按照“边开采、边保护、边修复”要求,因地制宜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形成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不断改进开采技术工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因矿产资源开发而引发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规范做好矿山关停闭坑工作,监督采矿权人执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措施要求,按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依程序做好关停退出认定工作。
2.强化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充分利用无人机拍摄等技术手段,结合实地核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跟踪评估基金的建立、提取、使用、公示情况。
3.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根据《肥城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中制定的2022-2025年修复计划,有序分步实施推进“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恢复治理工作。通过国家扶持和采取优惠政策,通过多元化融资渠道,吸引市场资金,加快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六、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全力,为规划实施创建有利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落实等工作。
(二)严格规划审核。严格矿业权审批规划准入,健全部门联合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规划明确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对限制开采矿种,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新设砂石采矿权原则上优先向重点开采区布局,并符合采矿权投放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等准入条件。
(三)规范规划实施。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分解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严格规划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加强规划指标管控,实施矿业权数量和开采总量管理,合理调控开采规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加强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新设矿业权符合准入条件,严禁违反规划设置矿业权,强化对矿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加大人才科技支撑。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开采、选矿、生态修复等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为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鼓励科技创新,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推广,提升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五)注重宣传引领。加强规划宣传,及时将规划向社会发布并做好规划的相关政策解读。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加大规划内容及实施情况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及时总结分析规划实施典型做法,推广先进经验,提升规划实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