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1、免费服务内容:主要是为准备怀孕的夫妇在受孕之前提供一系列优生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
免费服务项目 | |||||
序号 | 项 目 | 女性 | 男性 | ||
1 | 优生健康教育 | √ | √ | ||
2 | 病史询问(了解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用药情况、生活习惯、饮食营养、环境危险因素等) | √ | √ | ||
3 | 体 | 常规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甲状腺触诊、心肺听诊、肝脏脾脏触诊、四肢脊柱检查等) | √ | √ | |
女性生殖系统检查 | √ | ||||
男性生殖系统检查 | √ | ||||
4 | 实 | 阴道分泌物 | 白带常规检查 | √ | |
淋球菌检测 | √ | ||||
沙眼衣原体检测 | √ | ||||
5 | 血液常规检验(血红蛋白、红细胞、白细胞及分类、血小板) | √ | |||
6 | 尿液常规检验 | √ | √ | ||
7 | 血型(包括ABO血型和Rh阳/阴性) | √ | √ | ||
8 | 血清葡萄糖测定 | √ | |||
9 | 肝功能检测(谷丙转氨酶) | √ | √ | ||
10 | 乙型肝炎血清学五项检测 | √ | √ | ||
11 | 肾功能检测(肌酐) | √ | √ | ||
12 | 甲状腺功能检测(促甲状腺激素) | √ | |||
13 | 病 | 梅毒螺旋体筛查 | √ | √ | |
14 | 风疹病毒IgG抗体测定 | √ | |||
15 | 巨细胞病毒IgM抗体和IgG抗体测定 | √ | |||
16 | 弓形虫IgM和IgG抗体测定 | √ | |||
17 | 影像 | 妇科超声常规检查 | √ | ||
18 | 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 | √ | √ | ||
19 | 早孕和妊娠结局跟踪随访 | √ | |||
20 | 艾滋病筛查 | √ | √ |
2、免费服务对象:凡符合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夫妻双方(夫妻至少一方是肥城市户籍或流入育龄夫妇)均可以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每孩次免费享受一次。
3、检查时间:建议夫妇在准备怀孕前3-6个月参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4、检查地点:肥城市妇幼保健院(原肥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咨询电话:0538-3323280。
5、携带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二、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1、服务内容:为全市准备怀孕和孕3个月内的农村妇女(包含流入妇女)免费发放叶酸片,并进行随访。
2、服用时间和剂量:在孕前3个月直至孕早期3个月内服用,一般人群每人每天0.4mg,高危妇女(是指曾生育过神经管缺陷儿和服用抗癫痫药物的妇女)每人每天4mg或遵医嘱。
3、领取地点:居住地的镇街卫生院、村居卫计委领取,也可在市妇幼保健院领取。咨询电话:0538-3323280。
4、携带证件:妇女身份证原件。
三、孕中期免费产前筛查项目
1、服务内容:免费为孕妇进行孕中期产前筛查,孕妇可自由选择产前血清学筛查或者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筛查【以上两项仅补助一项】,其中“产筛”免费,“无创DNA”按照省、市要求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2、免费服务对象:夫妇双方或至少一方为肥城市户籍的孕妇(怀双胎或多胎的孕妇不建议做产前筛查)。
3、检查机构:肥城市妇幼保健院(原肥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咨询电话:0538-3323278或3323279。
4、参加产前筛查时间:孕妇怀孕15-20周+6天。
5、携带证件:女方为肥城市户籍的,提供女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男方为肥城市户籍的,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1、服务内容:我市妇女(包括流入妇女)在孕早期或初次产检时,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检测和咨询服务,对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婴儿尽早干预、免费进行抗病毒治疗。
2、免费检测机构:肥城市妇幼保健院,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38-3323278或3323279。
3、治疗机构:肥城市人民医院负责为经确诊的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治疗;我市助产机构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其出生后12小时内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及首剂乙肝疫苗接种。
五、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补助项目
1、服务内容:为我市新生儿发放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补助(补助标准:110元/人)。
2、领取条件:新生儿参加四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且父母一方为肥城市户籍(在医疗机构直接免费筛查的,不再发放补助)。
3、携带证件:肥城市内助产机构出生的,需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肥城户籍父母一方的户口本原件;肥城市外助产机构出生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缴费发票。
4、领取地点:肥城市妇幼保健院(原肥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联系电话:0538-3323872。
六、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1、免费发放对象:我市所有有需求的18-60周岁人群。
2、目前我市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男用避孕套、外用避孕药(女用药栓)、短效口服避孕药(I号片、三相片)、紧急避孕药(毓婷)。
3、领取地点:居住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卫生院、村居卫计委领取,也可在市妇幼保健院领取(门诊一楼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刷身份证领取)。咨询电话:0538-3323892。
七、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项目
1、免费筛查对象:我市35-64周岁农村户籍妇女。
2、携带证件:妇女本人身份证原件。
3、筛查地点:肥城市妇幼保健院(长山街11号)及十家初筛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城、汶阳、市二院、孙伯、安庄、安站、老城、王庄、王瓜店、桃园),具体筛查时间请咨询本镇(街)卫计办。咨询电话:0538-3323880或3323899。
4、注意事项:每年根据省、泰安市下达的筛查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当年度筛查数量(不低于上级下达的任务数),并按照各镇街35-64周岁妇女数,安排各镇街每年度筛查人数和筛查时间,由镇街卫生计生办统一组织到市妇幼保健院或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筛查。
八、婚前保健服务
1、检查对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2、携带证件: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
3、检查地点:肥城市妇幼保健院(长山街11号)咨询电话:0538-3323880。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
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制定宣传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机构通过多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对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