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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MB286323X5/2023-0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日期:2023-05-15 16:44 浏览次数: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及参保范围

每年的9-12月为下一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肥城市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都可以缴纳肥城市居民医疗

二、2023年居民医疗缴费标准

2023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三、新生儿办理居民医疗保险

新生儿参保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父母一方泰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缴费。出生之日六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其出生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出生年度次年基本医疗报销待遇的,自出生年度次年1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六个月参保缴费的,按新居民参保政策执行。

四、居民缴费后怎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9-12月)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次年1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月起计算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

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65。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是否同步参加大病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后,从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基金中划拨部分资金,不单独另外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只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的人,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4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提高至70%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提高至75%;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额提高至40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7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5%的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0%补偿,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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