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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MB286323X5/2023-01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肥城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3-05-15 16:39 浏览次数:


 

    一、相关政策

1.保障对象:参加肥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具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失智及精神障碍除外)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长期居住在肥城市内,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等级3级、4级、5级(分别对应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个人缴费标准:试点期间参保居民个人暂不缴费。

3.待遇标准:享受居家护理的参保居民根据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确定护理待遇,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50元、650元、750元标准支付,其中日常生活照料费用每人每月450元,由医疗机构或护理机构按月向个人支付;享受机构护理的参保居民根据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确定护理待遇,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0元、600元、700元标准向医疗机构或护理机构支付。

二、待遇服务形式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护理服务形式包括居家护理机构护理两种

)居家护理

居家护理是指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生活期间,定点医疗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护理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以及照人员配置情况,确定由机构提供上门服务或近亲属照料的服务形式

)机构护理

机构护理,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体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定点医疗护理机构护理的服务形式。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资格认定

    参保人员(监护人)向村(居)、社区提交《肥城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资格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能够证明失能状态的住院病历资料,村(居)、社区收到申请后,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及失能状态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统一交至镇(街、区)医保工作站。

(二)资格初审

镇(街、区)医保工作站组织协调定点医疗护理机构安排医保医师对申请人员失能状态进行资格初审,初步审查合格的,填写医保医师意见书签字加盖机构公章,申请材料连同初评材料交回至镇(街、区)医保工作站。

    (三)评估审核

镇(街、区)医保工作站将初评材料汇总后交至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后,每季度首月初组织医疗专家对失能人员进行现场评估,评估机构5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结论。

(四)审核及结果反馈

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评定符合享受待遇标准的参保人员评估结果反馈给镇(街、区)医保工作站,由镇(街、区)医保工作站负责在镇(街、区)、村(居)、社区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对失能评估意见无异议的,经办机构出具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能评定结论书,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核准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或家属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经办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评估机构进行复核,第一次参与的评估人员回避,复核结果视为最终结论。

四、特别说明

1.属于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康复、护理费用,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因康复、死亡、移居统筹区(肥城市)外等原因丧失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于次月终止护理保险待遇。

五、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电话

咨询电话:0538-3225019   投诉电话:0538-3309889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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