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肥政字〔2023〕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泰政字〔202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查清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我市在融入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肥城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进度安排:2023年,制定普查方案,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场所和责任,开展宣传动员、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普查区划分与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综合试点、单位清查、登记准备等工作;2024年,开展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等工作;2025-2026年,建立和完善普查相关数据库,开展分析研究、资料编辑、总结表彰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双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组成人员名单另发)的肥城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镇街区、村居(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压实部门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的开展,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帮助。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加大保障力度。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AD)等专用设备要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及时拨付;“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全市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进行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和通报,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二)确保数据质量。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坚持科学普查,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济普查覆盖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执行失信公示和惩戒制度,鼓励和引导普查对象诚实守信。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区探索利用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坚持为民普查,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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