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商务局:
收到你单位代市政府起草的《肥城市促进现代物流与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审议稿)》(以下简称《措施(审议稿)》)的送审报告后,我单位组织人员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一、送审材料及审查依据
(一)收到的送审材料
1.送请合法性审查的报告;
2.《措施(审议稿)》文本;
3.《措施(审议稿)》起草说明;
4.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5.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及有关网页截图、入企调研照片;
6.专家论证意见;
7.风险评估报告;
8.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情况;
9.法律顾问意见书;
10.公职律师意见书;
11.商务局合法性初审意见;
12.决策承办单位会议纪要。
(二)审查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3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
二、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关于决策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快递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措施(审议稿)》事项已编入2023年度肥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市商务局作为承办单位组织起草《政策措施(审议稿)》。
综上,《措施(审议稿)》的决策主体为市政府,主体适格,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符合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要求。
(二)关于决策权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中规定:“推动现代物流发展的一系列规划和政策措施出台实施,特别是物流降本增效政策持续发力,“放管服”改革与减税降费等取得实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七部分“强化服务,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支撑保障体系”中规定,“强化对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出台本《措施》符合上级政策要求,且决策事项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符合法定权限。
(三)关于程序履行
1.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自2022年10月起,市商务局分别前往高新区、经开区、新城街道和石横镇,组织重点物流企业进行座谈,了解企业物流需求;形成《肥城市促进现代物流与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3日,在肥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期满,未收到有效意见和建议。
2.履行了专家论证程序,市商务局组织相关类别的专家对《措施》进行了评审论证,于2月21日形成了专家论证报告,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商务局进行了修改完善。
3.履行了风险评估程序。市商务局组织开展了风险评估,对《措施》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作了分析评估,于2月22日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
4.征求了法律顾问意见。《措施》征求了市商务局法律顾问的意见,法律顾问于2月28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征求了公职律师意见。《措施》征求了公职律师的意见,公职律师于2月27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履行了合法性初审程序。市商务局办公室承担合法性审查职能,对《措施》进行了审查,于2月28日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
7.部门意见。《措施》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意见,肥城市大数据中心、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税务局、供电公司、财政局等反馈了意见建议,市商务局进行了相应修改。
8.集体研究。《措施》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形成了会议纪要。
综上,《措施(审议稿)》的形成严格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论证、合法性初审、部门集体研究等法定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
我局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对《措施(审议稿)》内容进行了审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我局综合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经认真会商研究,认为《措施(审议稿)》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内容围绕我市实际,从培植骨干物流企业、强化园区项目建设、提高物流业数字化水平、做优资源要素保障四个方面为我市物流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并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能压实了主体责任,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不违反上级法律法规,内容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的规定。结合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意见,提出意见建议如下:
1.市财政局关于“7.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提出的与招商引资“三免两减半”政策冲突的建议,起草部门未予修改,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
2.本《措施(审议稿)》不涉及具体法律问题,但因涉及财政奖励,具体金额需要审慎确定,且确保进行奖励时能够拨付到位,避免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
3.根据本《措施(审议稿)》的有关规定,建议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完善好后续的配套认定程序和相关责任部门;
4.建议最后一段增加:“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另将法律顾问意见建议附后,尤其注意法律顾问提出的第3、4条意见,后期推进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出现问题。
三、审查结论
经审查,我局认为《措施(审议稿)》制定主体和权限合法,制定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内容经修改完善后,可按程序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注意事项
(一)《措施(审议稿)》履行完决策程序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
(二)《措施(送审稿)》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认为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肥城市司法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