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现户籍为肥城市;
2.退役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安置地政府(安置地必须为山东省内)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
3.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报名范围:
1.已办理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自2023年11月1日起,仍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3.原所在单位正常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本人自动离岗、主动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且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
5.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或担任企业法人、董事、监事、企业高管等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6.因主动就业创业申请退出专项公益性岗位,自退出之日起不满1年的;
7.被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
8.严重违法违纪的;
9.因身体原因不具备正常劳动能力或具有精神类疾病需药物治疗的;
10.其他不符合专项公益性岗位申请条件的。
二、招聘程序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20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周末除外)。逾期未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
2.报名地点:退役士兵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3.所需材料:
①退役士兵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原件与复印件(退伍证丢失的,需提供入伍登记表和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档案管理单位公章);
②下岗失业证明(《失业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登记凭证》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③《肥城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报名表》一式三份(从本公告附件下载填写);
④非肥城市安置的山东省内其他地方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安置工作证明;
⑤残疾军人、低保家庭提供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报名现场由各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人员条件、报名材料的初审,材料齐全及基本条件符合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市公安、法院、司法、纪委监委、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民政、人社等部门对严重违法违纪、工商注册经营、创办社会组织、就业状况、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审核。其中,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结束时,变更、注销工商注册及社会组织等有关信息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规避不利条件,不在本次报名范围之内,一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将取消报名资格。审核结束后,将适时在肥城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符合条件人员公示。
(三)公开选岗
对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革命伤残、低保家庭退役士兵优先及年龄由大到小的原则进行排序(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证信息为准,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年龄相同的按照军龄时间长短进行排序,军龄时间相同的按照入伍时间先后进行排序。岗位计划、拟选岗人员名单待具体岗位计划设置完成后进行公布。拟选岗人员按照选岗通知进行公开选岗,具体选岗事宜另行通知。凡符合本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选岗条件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人员体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组织已选岗退役士兵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及标准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聘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应聘资格。
(五)组织上岗
体检结束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体检合格退役士兵开具《上岗通知书》,退役士兵持《上岗通知书》到相关单位报到。 各使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组织退役士兵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由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协议、办理上岗手续。
三、岗位管理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考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终止其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并取消待遇,同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1.严重违法违纪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4.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注意事项
1.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专项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为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岗位薪酬标准执行,本人岗位薪酬标准低于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从岗位薪酬中扣除代缴。
3.退役士兵在招聘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专项公益性岗位报名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专项公益性岗位报名,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