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 > 养老服务 > 公开标准
索  引  号 1137098300435157XE/2022-046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公开标准
肥城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2022-09-09 00:00 浏览次数:


肥城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类别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标准责任主体政策依据
1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肥政发〔2017〕14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2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民政部门《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肥政发〔2017〕14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3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
4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分散特困人员照护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自理、全失能照料护理标准,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推行上门社会化照护服务。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肥城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统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资金推行社会化照护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肥民发〔2021〕5号)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各类资金,为城乡低保家庭中重度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5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特困、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空巢、独居、残疾等老年人家庭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6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民政部门《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市民政局等9部门《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肥民发〔2018〕56号)
7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百岁老人长寿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70元。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77号)、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肥政字〔2020〕44号)
8老年人高龄津贴90-99周岁老年人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9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老年人健康管理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卫生健康部门《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肥城市2022年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10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60周岁以上老年人1.收费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2.政府兴办和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3.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凡收取门票的,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4.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除举办正式比赛和商业赛事外,应在所有开放时间对老年人免费。



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教育和体育部门《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肥政字〔2020〕44号)
11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在全市范围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肥政字〔2020〕44号)
12老年人法律援助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优抚老年人、无固定收入的贫困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赡养、扶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缓、减、免。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司法部门、人民法院《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3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养老服务资金安排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安排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肥政办发〔2020〕8号)
14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202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省补助9000元、泰安市级补助5000元、我市补助15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在省补助3500元、泰安市级补助2000元、我市补助1000元。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肥政办发〔2020〕8号)、《肥城市民政局肥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肥城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肥民发〔2021〕14号)
15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202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每张新建、扩建床位省补助9000元、泰安市级补助5000元、我市补助1500元,改造提升床位省补助2700元、泰安市级补助2000元、我市补助1000元。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肥政办发〔2020〕8号)、《肥城市民政局肥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肥城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肥民发〔2021〕14号)
16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对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省补助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泰安市级补助800元、15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65元、125元),我市补助300元、42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5元、35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结果必须由省、市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肥政办发〔2020〕8号)、《肥城市民政局肥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肥城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肥民发〔2021〕14号)
17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
为实际运营方。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5 星级等级评定结果,省级每处每年分别给予8000元、9000元、10000元、11000元、12000元的补助;泰安市级每处每年分别配套补助 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按照农村幸福院 1-3级等级等级评定结果,每处省级每年分别给予 6000元、7000元、8000元的补助;泰安市级每处每年分别配套补助2000元、3000元、4000元的补助。
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星级评定结果必须经市民政局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结果经县(市、区)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肥政办发〔2020〕8号)、《肥城市民政局肥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肥城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肥民发〔2021〕14号)
18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省级分别补助 20000元、15000元、10000 元基础上,泰安市级再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 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
19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2021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省级分别补助 3000元、4000元、5000元的基础上,泰安市级分别补助1500元、2000元、2500元的一次性奖补。
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
一次。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
20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养老设施星级创建奖补项目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社区、村(居)委会、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星级创建活动的养老设施。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周期原则上为 3 年。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评定周期内分别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下个评定周期内升级为更高等级的养老设施,给予次性差额补助。对养老设施等级评定降星的,按照降星后的补助标准进行结算。星级创建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
30%、30%、40%比例发放。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20]38号)、《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
21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补助项目县(市、区)、功能区开展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按照集中照护的失能特困人员数量,泰安市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补助。照护人数 100 人以内补助 20 万,100-199人补助 40 万元,200 人以上补助 60 万元。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20]38号)、《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
22社区老年“幸福食堂”补助项目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办,或单独开办的公益性社区(村)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建设 1 处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幸福食堂泰安市补助 5 万元,建设 1 处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幸福食堂补助 2 万元。泰安市级对县(市、区)、功能区幸福食堂运营效果突出的给予适当的运营奖补。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20]38号)、《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
23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泰安市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开展市级养老服务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情况据实结算培训资金。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20]38号)、《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
24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20]38号)、《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肥政办发〔2020〕8号)
2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老年人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民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20]38号)、《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肥政办发〔2020〕8号)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