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8年,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现对近几年审理的破产案件进行了调研,现将相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三年破产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8年,肥城市人民法院共计受理破产案件6件。按收案年份分别为:2015年3件,2016年0件,2017年3件,2018年2件。按照收案案由分别为:破产重整类案件4件,破产清算案件2件,强制清算审查案件1件,破产重整审查案件1件。现已审理终结5件。结案率62.5%。经审查驳回申请4件,依法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案件1件,受理破产清算案件2件,目前尚在审理中。
(一)债权人申请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启动因素
当前市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申请均是由债权人提出,债务人因对法律的理解、对企业破产后果的预计等原因,缺乏主动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积极性。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均为企业和个人,债权数额较大的金融机构通常怠于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相对应的执转破案件数量相对显得不足。
(二)经审查驳回申请的案件比例较高
近三年共收到破产申请8件,收到申请后均依法从申请人主体资格、法律适用、被申请人是否达到破产条件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共计驳回申请4件,裁定受理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破产案件4件。
(三)破产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
近三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虽呈低位徘徊状态,但在国务院批准我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大背景下,一定数量的落后产能企业将被市场淘汰,可以预见破产案件数量将呈现明显增长态势。2018年1月,已受理破产清算案件2件,预计2018年案件数量将明显高于往年。
二、审理破产案件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注重队伍建设,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
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一项内容复杂、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的审判业务。为保证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市法院在案多人少、结案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从审执一线抽调骨干力量,组建专业化破产案件审判团队,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审判团队负责人,有力推进了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只有不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才能妥善应对。市法院自破产案件审判团队成立以来,先后赴安阳、南京等有丰富破产案件审理经验的地区法院考察学习,并积极参加南京中院组织的破产业务培训班,参加由山东省法学会组织的第四届山东破产法论坛,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对破产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的借鉴意义。
(三)府院联动,形成破产案件矛盾化解的合力
破产案件通常涉及债权人数量众多、矛盾复杂激烈,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仅依靠法院审判力量,难以有效应对。2017年11月,主,市法院受理泰安市润和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该案系泰安地区首例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涉及购房债权人300余户,其他各债权人200余户,企业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到刑事处罚。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前,购房户已多次到政府部门群体上访,维稳压力极大。在受理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市政府、公安、房管等部门沟通,充分掌握公安部门在前期办理刑事案件中掌握的企业相关信息,并取得各部门配合与支持,安抚好职工等债权人情绪,保证法官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案件审理中。目前,该案已成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顺利开展,自受理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以来,未发生一起个人、群体上访的事件。
(四)严格依法审查,打击借助破产逃废债行为
2015年受理3件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审查中发现存在企业借助破产程序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将严重损害银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引发地区性金融风险。市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地区金融安全。
三、破产审判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难和解决思路
(一)破产启动资金缺乏是制约破产案件推进的重要原因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接管企业时,通常企业已无任何货币资金,垫资开展相关破产管理工作,给管理人带来巨大资金压力,部分管理人甚至因无法承受垫资负担,导致破产管理工作停滞。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应积极协调政府设立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援助资金,为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支持,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可使用该资金启动破产程序前期工作,支付相关人员报酬,加快企业破产工作进度;其次,由律协、破产管理人协会等设立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有利于消除管理人后顾之忧,调动积极性,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设立将从根本上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困境。
(二)调和破产程序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规定之间的矛盾是破产审判工作中的难点
多数破产企业因连年亏损、经营停滞,其工商登记均处于非正常状态。随着“三证合一”的推进,破产企业因不能及时换领新证,导致原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债务人重整方案因营业执照的吊销难以落地,且尚无妥善处理办法,导致破产重整工作陷入困境。当前破产制度对于破产清算、重整企业,仍存在税费过重的问题,协调制定破产企业税费债务豁免、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普通债权人权益保护及激励债务人主动运用破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缺乏破产案件单独考核机制,不利于充分调动破产审判人员积极性
破产类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案件审理周期长、涉及问题繁复,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以办案数为最主要考核内容的业绩考核机制,使做出大量工作付出的破产案件审理干警难以在业绩方面突出,探索制定全省统一的破产案件审理单独考核机制,将极大调动破产审判干警工作积极性。
四、破产审判业务方面存在的难点
(一)关联企业破产是破产审判业务中的一大难题
当前市法院已受理的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经调查发现,两家企业与山东阿斯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赛德投资有限公司等几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人员、资产、债务、经营场所等高度混同的情形。其他几家企业实际上是破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互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而设立的,两家企业的经营停滞已致使其他几家企业业务丧失、人员流失。管理人多次向法院反馈,山阿进出口等几家关联企业如不进入破产程序,将导致当前已山阿、肥阿的破产清算工作无法开展。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公平受偿、彻底消除企业破产的不利影响等方面,山阿进出口等几家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于山阿、肥阿两家企业实质合并进行破产清算是唯一选择。但在《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把握实质合并的标准、申请人的资格问题、采取何种程序达到实质合并的结果、合并过程如何具体操作等难题,严重制约法院审判业务的开展,后经合议庭合议,并参考调研学习经验,于2018年2月9日作出裁定书,将上述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对后期合并破产工作开辟了新的路径。
(二)缺乏破产审理操作规程给破产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目前,浙江、江苏、重庆等省市高院均已发布破产案件审理操作规程,我省尚未发布相关文件。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面对法律规定不明的事项,办案法官难以抉择,影响了工作效率。通过制定全省统一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南或操作规程对破产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程序问题进行全面、详细的规范,对破产审判中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推进我省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开展。
五、对破产审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探索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企业破产案件中,不仅存在经营时间长、资产数量多的大型企业,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小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企业。在建立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划定债权数额、债权人数量、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标准,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小企业破产案件,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加快破产案件结案进度。
(二)常态化开办破产审判业务培训班、论坛,提高破产审判人员业务素质。
(三)当前,基层破产审判人员学习提升渠道较少,由专家学者、优秀法官对破产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是基层破产审判人员更新知识、解疑破难的重要途径。通过破产论坛搭建起资源分享的平台,对破产审判中出现问题的进行讨论、交流,有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