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它劳动人事争议。
二、仲裁时效规定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第四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仲裁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
2、申请人身份证明(劳动者个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出庭申请及证人身份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二)温馨提示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可从下列几方面进行自查:
1、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2、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4、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为便于当事人理智参加仲裁活动,减少当事人仲裁风险,保证案件审理的及时、公正,一并告知仲裁活动中可能遇到的仲裁风险。
(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申请人仲裁请求不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不得审理的风险。申请人仲裁请求增加、变更或被申请人提出反诉,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会导致视为弃权逾期不予审理的风险。
(二)举证不能的风险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的,申请人将承担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承担案件缺席审理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不遵守仲裁庭纪律的风险
仲裁活动参加人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有妨碍仲裁活动的,将导致仲裁委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五)不能按时结案的风险
一方当事人无法联系或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按规定时效结案的风险。
(六)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如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会导致本委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