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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00435157XE/2021-05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肥城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2021年8月新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2-01-13 09:55 浏览次数:

肥城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2021年8月新政策清单)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肥政办发〔2020〕8号)

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4、《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

5、《肥城市民政局 肥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肥城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肥民发〔2021〕14号)

6、《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鲁民函〔2020〕72号)

 

二、具体政策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我市在省级、泰安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我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在省补助9000元、泰安市级补助5000元基础上再补助15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在省补助3500元、泰安市级补助2000元基础上再补助100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补助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二)补助条件

1.纳入省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

2.土地、建设或房产手续齐全。

3.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号规定的22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4.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2.正在建设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建设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在建的新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照投入使用项目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进行评估验收。

(四)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我市在省级、泰安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市每张新建、扩建床位在省补助9000元、泰安市级补助5000元基础上再补助1500元,改造提升床位在省补助2700元、泰安市级补助2000元基础上再补助1000元。

三、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获得上一次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3)。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四)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我市在省级、泰安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省补助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泰安市级补助800元、15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65元、125元),我市补助300元、42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5元、35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结果必须由省、市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

养老服务用地支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降低养老服务准入政策

 

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 

 

 

 

 

养老机构融资支持政策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拓展融资渠道,通过设立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推出的“养老保障贷”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发展:

1.降低担保门槛。养老保障贷采用床位收费权质押+保证金担保+实际控制人、核心家庭成员或主要股东担保方式办理,无须养老机构提供抵押物担保。

2.放款方式灵活。充分考虑养老机构经营特点,授信额度内,依据养老服务合同分批放款,每次放款金额不超过养老机构新增签订合同年收费总金额的70%,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

3.实行闭环运作。养老机构在农商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农商银行实行账户闭环管理,账户资金定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4.实施利率优惠。根据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情况实施利率优惠。评定等级为5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20-30%;评定等级为4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20%;评定等级为3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

5.降低老人入住成本。农商银行与养老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养老机构对持有农商银行制发社保卡且按时交纳床位费的入住老人实行价格优惠,减轻入住老人负担。

6.延伸服务链条。各农商银行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及养老服务产品供应、养老辅具生产企业等上下游企业生产,加强产业赋能,打通生产供应链,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为产业链客户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聚合支付等金融支持。

7.支持复工复产。疫情期间对复工复产困难的养老机构存量信贷业务不抽贷、压贷、断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变更还本付息方式等,助力养老机构复工复产。

三、实施部门

肥城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538-3229781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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