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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编号 FCDR-2021-0010001 文件状态 失效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文号 肥政发﹝2021﹞2号
成文日期 2021-05-14 失效日期 2024-05-13
肥城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1-05-14 00:00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编号:FCDR-2021-0010001          文件状态:已失效

成  文  日  期:2021年5月14日              失效日期2024年5月13日

发  布  日  期:2021年5月14日              发布机关:肥城市司法局

政策解读:《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城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       解:《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城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肥政发﹝20212

 

肥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肥城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肥城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4日

 

肥城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能力,有效防范政府签约履约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合法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部门、镇街区在政府合同的磋商、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部门、镇街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部门、镇街区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管理目的签订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除外。

第四条 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通过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协议;

(五)招商引资合同;

(六)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五条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单位主体责任制度和法制机构审查监管制度。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和市司法局共同监管;以部门、镇街区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部门、镇街区法制机构负责监管,合同签订后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 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有关的部门、单位或镇街区为合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单位由市政府予以明确。

以部门、单位,镇街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合同签订单位为承办单位。

合同承办单位应明确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具体负责政府合同相关事宜。

第七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对项目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及风险评估;

(二)负责审查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

(三)负责政府合同的起草、签订、变更,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四)负责政府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五)负责应对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作;

(六)其他与政府合同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市纪委监委、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签订政府合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与对方当事人的磋商工作,同时对对方当事人的诚信状况和项目可行性进行尽职调查,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二)拟定合同文本。承办单位应当主动承担合同文本起草工作。承办单位起草合同时,除国家已制定有相应示范或者参考文本、上级政府或者部门已确定合同格式和内容的以外,应当根据磋商结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政府合同参考文本起草合同。合同文本应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晰、表述严密。

(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技术、成本效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论证。涉及相关单位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其中涉及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应当由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合同文本征求部门意见,可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也可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进行。

(四)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签订合同(包括市政府特别授权或委托部门、镇街区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部门、镇街区法制机构负责各自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应由法律顾问参与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

(五)合同审批。经合法性审查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市司法局及相关部门应签署书面意见,由承办单位报分工市长审核、市长审批,重大项目、重要事项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部门、镇街区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

(六)合同签署。正式合同由市政府或部门、镇街区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对相关方面合同签订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包括是否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签约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授权,是否属临时机构或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对约定事项是否享有法定职权或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是否显失公平,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表述是否存在歧义;

(三)合同约定是否有损国家、社会、集体公共利益,是否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四)合同中是否约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权益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五)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保密条款;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包括市政府特别授权或委托部门、镇街区签订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将送审公函、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送审材料一般包括:

(一)承办单位送审公函;

(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三)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

(四)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表;

(五)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项目背景、合同相对方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等。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政府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经协商一致,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未经合法性审查、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应对方案。

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较大纠纷的,应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沟通,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做好举证、答辩、反诉等应诉准备,积极参加仲裁或诉讼,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纠纷处理过程。

第十六条 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放弃属于市政府、部门、镇街区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把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送市司法局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了解调查不准、不实;

(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市司法局审查意见或不按规定报送合同正式文本;

(三)合同征求意见阶段,被征求意见部门未尽审查责任;

(四)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

(五)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市政府、部门、镇街区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六)擅自泄露内部的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肥城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肥政发〔2017〕9号)同时废止。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4日印发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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