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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K21344588M/2020-041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政策解读《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9-25 00:00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背景

出台《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上级养老服务政策,补齐养老服务发展短板、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迫切需要,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养老服务发展的行动指南。

二、决策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

三、出台目的

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的原则,补齐工作短板,加强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丰富服务方式,着力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功能;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强养老服务效益,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整体水平,全力打造“养老肥城·养生泰山”养老品牌。

四、出台意义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全市下一步养老服务发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发展方向,有助于提高养老服务发展水平,不断满足全市人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五、重要举措

1. 严格依标配建。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

2.明确配建程序。将民政部门纳入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规划编制环节,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核发规划条件时,应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明确配建规模

    3.补齐设施欠账。街道未建立或不符合建设标准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老旧小区未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通过新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闲置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4.规范设施管理。配套建设、调剂配备及政府资助建成的公有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由市民政局统一产权登记、统一管理使用。

六、保障措施

1.落实部门职责。民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医保、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促进全市养老服务实现高质量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推动养老服务规范化管理。

3.加强督导检查。建立激励约束和督导检查机制,重点督导部门职责及养老设施资金扶持、用地保障、价格优惠、税费优惠等政策落实情况,为养老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七、工作要求

各级要将养老服务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纳入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抓好任务落实,统筹推动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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